3.(1)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为别除权。本题中,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生产厂房)优先受偿,属别除权;
②根据《破产规定》,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第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本题中,C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C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
③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造成破产财产流失的行为无效,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应行使撤销权加以纠正,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规定按原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本题中,追回破产前5个月内破产企业主动放弃的债权共100万元,属撤销权。
(2)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①生产厂房超过抵押债权部分共60万元[即300-(200+200*10%*2)];
②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金额为140万元;
③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
④行使撤销权追回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
以上四项破产财产共计370万元(60+140+70+100)。
本题中,借用的办公楼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B公司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高级舞台音响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工会(含党、团等其他社团组织)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3)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①C公司拥有的、扣除抵销权以后的债权共510万元(700-190);
②D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元债权;
③E公司损失额140万元。
以上三项内容共计形成破产债权1000万元(510+350+140)。
本题中,欠E公司违约金110万元,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损失赔偿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4) 破产费用支付后,破产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本题中,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l0万元;
②拨付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共60万元;
③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拨付职工集资款60万元;
④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因为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破产宣告前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再予追缴,以避免使原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刑事处罚,实际转移到全体破产债权人身上。
剩余110万元(370-10-120-130)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C公司得到清偿额为:110/1000×510=56.1万元;
D公司得到清偿额为:110/1000×350=38.5万元;
E公司得到清偿额为:110/1000×140=15.4万元。
4.(1)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净资产额最低为18000万元。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也就是说此时的注册资本金额即为净资产的最低额。
(2)公司形式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由丁公司改组而成的中日合资有限公司,日方出资比例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4)丙公司向乙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总金额的60%以上(本案中为450万美元的60%,也就是270万美元),在1年内而不是2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5)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决议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乙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数量是合法的。乙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份6000万股,为社会公众股,大约占该公司股本总额43300万元的13.86%,符合公司股票要上市时需满足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要求。新《证券法》中,将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时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由15%以上调整到10%。委托A证券有限公司独家代销是错误的。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期为98天是错误的。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天。准备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送2000股的做法是错误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能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7)如果乙公司认为李某工作不尽责,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