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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试卷1答案及解析(1-3)

发布时间:2006/9/12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三、判断题

1.错。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仲裁的强制执行。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具备审判和执行的权力。人民法院是仲裁裁决唯一合法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机关。

2.对。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其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3.错。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的程序问题。本题所述出资额转让的程序,没有报告审批机构批准,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对。解析:法律规定,作为票据发票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的,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5.错。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

6.错。解析:属于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7.对。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欺诈客户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属禁止交易的行为之一,包括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8.错。解析:应当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9.错。解析: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非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并未规定这个幅度就是千分之三。

10.对。解析: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1.对。解析: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四、综合题

1.(1)该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6)辛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资讯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7)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8)该维修费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9)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享有。根据《合同法》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2 1)自然人D设立的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可以参与投资甲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规定不能投资设立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C公司可以与其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甲公司。

              2)甲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规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但是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虽然取消了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方式20%的上限规定,但是同时规定了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本例中货币出资额为2.5万元,仅为注册资本的25%。

3)甲公司章程关于首次出资的约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甲公司章程中约定首次出资金额为2.5万元,已经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所以约定不合法。

4)甲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的规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甲公司股东人数只有3人,而且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可以据此认为甲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且规模也比较小,可以不设立监事会。

5)甲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甲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股权回购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而不是3年)。

7)董事A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之一就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因此虽然A并未从中获利,但是其已经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让渡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制度的规定。

8)股东B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造成公司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有证据表明如果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但是在本案中,并未明示存在此类证据,因此股东B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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