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是来不及了,这几天我的办法是做03年到05年的题,主观题都做过去做个3遍。关于理论部分就以近3年考题中考到的加上今年新增的内容。
最后附上我整理的今年教材新增内容的详细资料,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看看也许会有用的。
附:
2006年考试教材(下简称“新教材”)与2005年相比,变化适中,主要是增加05年新颁布的一些法规、政策。主要的变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例如,增加05年新颁布的法规、政策;另外一类是删除、修改2005年教材(下简称“原教材”)中已停止执行的法规、政策的有关内容。
以下是逐章进行新除农业税条例的内容
第二章增值税法本章变动较大,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3、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交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纳税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6、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7、增加了商贸企业辅导期预缴增值税可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的规定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⑴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⑵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倍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8、补充了运费抵扣进项税从新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解释
⑻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⑼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⑽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⑾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⑿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9、补充了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如何划分进项税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额与相关应税收入额合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同时结转其运费的进项税额,与货物有一一对应关系的运费按7%转出,没有对应关系的按17%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进项税额。
10、补充了对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如何抵扣
11、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12、补充了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
注意:增加了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⑴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属于消费税货物的,还应按消费税有关规定申报;
⑵外贸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①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率)×法定增值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⑶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⑷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注意:今年教材使用了出口退税的管理颁布了新的管理办法,考生主要应掌握以下内容:
⑴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⑵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⑶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⑷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13、补充了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需要注意: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5、增加了期货交易专用发票的开具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货物发生升水时,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三章消费税法 新教材只增加了对果、啤酒征税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营业税法 新教材主要变化:
1、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新增了在京外国商会的会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3、新增了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4、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6、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7、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新教材主要调整了:
1、新增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予退(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六章关税法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新教材没做调整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增加了向居民供热水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章 房产税法
1、新增了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企业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第十一章 车船使用税法 没有变化
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1、新增了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应非流通股想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印花税。
第十三章 契税法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内容今年有不少实质性的变化:
1、05年对财产损失的扣除做出了新规定
05年对财产损失的扣除做出了新规定,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2)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①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④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⑤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⑥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⑦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⑧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5)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6)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7)应注意掌握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8)应注意掌握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9)应注意掌握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尤其是注意掌握可收回金额,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10)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执行。
2、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扣除办法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新增内容)
一、一般规定:
1、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收入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2、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3、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使用,但要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二、特殊规定:
1、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2、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3、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4、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6、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7、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8、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9、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0、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1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12、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3、制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4、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的扣除
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l、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5、债转股企业的征收办法
(一)债转股企业的确认
1、债转股新公司,是指债转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登记设立或变更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债转股原企业按以下规定确认:
(1)债转股企业在登记设立新公司后继续存在的,其存续企业为债转股原企业;
(2)债转股企业在登记设立新公司后注销的,其原出资人可视为债转股原企业。
(3)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债转股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的,政府有关部门所设立或指定的有关机构,可视为债转股原企业。
(二)债转股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是指实行债转股后债转股新公司由于减少利息支出扣除相应增加的利润。
2、利息支出数额根据国务院批准债转股方案中债转股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的实际转股额乘以5%计算;以后年度利息支出数额根据协议实际转股额扣除历年已返还所得税款后的余额乘以5%计算。
3、债转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其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
实际退还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债转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润所计算的所得税税额为限;债转股新公司当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少于其停息增加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则以债转股新公司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限。
6、虚报亏损的处理
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环保的基金赠款,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取得返还增值税款的免税优惠。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以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股权分置的优惠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 汇算清缴办法
1、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3、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4、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5、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6、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8、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9、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11、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特殊企业的汇算清缴
1、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2、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0、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1)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3)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上述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11、新增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另外规定对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捐赠属于一般情况为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新教材对以下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1、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情形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2、下列情形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因其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
(1)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1、2的确认,只限于所得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先行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再投资退税的一些规范
(1)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该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2)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 / 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购买国产设备抵税的一些问题的规范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2)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3)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4)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 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教材主要变化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股票期权所得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2)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优惠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5、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的纳税规定
6、为员工支付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7、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纳税
一是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是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8、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纳税
一是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9、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计算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股权的纳税
11、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章结构上增加了第六节 纳税评估 和第七节 纳税担保,主要内容作了如下调整:
1、根据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了教材中税务登记管理的内容
2、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教材内容进行了补充
3、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纳税担保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4、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税担保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