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整理内容
发布时间:2006/8/21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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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分值大于14分
至少一个或两个。如果一个半综合题,公司法和证券法结合,或第八章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一个半)90页倒数第三段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考点,1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关键的考点)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新的概念)
3,关联交易的限制
4,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可能出判断题)
(一)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点)
1.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解释】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因为合伙要求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因对外投资而(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Eg:A、B、C、D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如果于其他主体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单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合伙联营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例: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投资的规模,《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投资规模。另外,公司章程也可以直接约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开般担保业务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过半数大于1/2,不包括二分之一)
【解释】①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不行;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持有甲公司60%股权,BCD合计持有40%的股权,乙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在这种关系下,A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A公司(股东)或者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向银行贷款,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那么属于公司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果表决时为股东A提供担保,股东A就不应该参与投票表决。这个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BCD。(考点非常重要)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选A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 .总经理
2.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单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说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重点)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由国务院制定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投寄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得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赞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解)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罅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全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例:A、B、C、D四个自然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0万元买卖合同,甲向乙付款,乙向甲发货,一般情况下,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能还就还,还不了就资不抵债,依法破产清还) ,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正常情况下,股东的个人债务与公司的债务是相互隔离的。)
如果甲公司通过欺诈与乙公司1000签订万元的买卖合同,目的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 ,适用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应该由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限制(重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赞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解释2】实际控制人是指中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A持有甲公司70%股份,乙持有A 90%股份,此时,乙是属于甲的实际控制人。
【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单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解释5】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效力(重点)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 以不撤销。
解释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下法规或公司单程的,决议无效(×)
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都是小考点)
(一) 登记事项P93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五章的不太一致)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会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清,应当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跓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例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BCD)
A. 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 B 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
C 公司的实收资本发生变化 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
例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输变更登记
B.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得登记
D.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解析】(1)“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困此选项A错误;(2)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B错误;(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C错误。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分公司
(1)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公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3万元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相关链接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峭允许分期缴付。
3.公司章程(重点)
(1)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组长归结为员具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单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ABCD)
A.公司的经理 B.公司的副经理 C。公司的董事 D。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二)资本制度(重点)
1.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解释】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未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解释新《公司法》删掉了原“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3.出资交务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倾向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将会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以100万元的设备出资,公司成立后,E入股进入公司,三年后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查明,B出资时该设备价值仅值30万元,B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应该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苦命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应该由A、C、D承担连带责任不应该由后加入公司的股东E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单程规定或股东(大)会议免除。
解释2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相关链接】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见2003年综合题)
例: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注: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4.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以100万元的设备出资,B需要将设备的所有权交付给公司,如果不转移所有权的,属于未缴付出资,如果甲公司成立后取回该设备的,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但是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可以依法抽回出资。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发起人、认股人檄纳股款或者交付低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例:根据公司法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翁珠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的是(D)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三)股东
1.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股东的知情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认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佥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的分红权利及超产奖时的优先认购权(重点)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分红权利及超产奖时的优先认购权作了调整,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1)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认缴出资。
(2)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解释1】所有的监事会均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自己更换。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解释2】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向乙借款100万元,B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啬或者养活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由股东决议通过;新《公司法》删掉了该项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