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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法与法间的冲突

发布时间:2006/8/14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近年来,诉讼爆炸席卷了注册会计师界,不少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此提心吊胆。当事人遇到不易辨清的事项时大多诉诸于法律,设法通过法律获得一个让自己能接受的判决。法院在面对不同的案例时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而由于会计界与法律界间存在部分冲突,对判决的影响是可预见到的,法院选用的法律将直接影响会计师的惩罚程度。  关键字: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冲突    法律诉讼 
      近年来,我国会计市场接连发生重大诉讼案件,许多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都被牵扯到经济案件中,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湖北省资格最老规模最大牌子最响的立华会计事务所,现今已面目全非。创造黎明奇迹的沈阳华伦会计事务所经查,利润只是一纸空闻。造假公司的摇篮中天勤会计事务所,如今却成为会计界的一大耻辱。会计事务所的连番被掀,注册会计师的牵连也甚大,法律责任自然是无可避免,小至通报批评,大至罚款,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刑事拘留等。这仅仅是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还是有其他的原因?法与法之间存在的鸿沟是否也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 
有人说是法律的惩罚太轻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其责不予以改正甚至变本加厉。就如前提到的立华会计事务所曾制造了湖北兴化集团、康赛集团、兴发集团、活力28和幸福实业等五家上市公司的“绩优神话”,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最后仅被兼并了事。有人说仅仅是注册会计师的疏忽就判其罪实在是有失公平,人谁无过。可其中也不乏借法律间的缺陷期望于能借此逃脱惩罚的,如中天勤一再呼喊自己冤枉,经查却漏洞百出。有人说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识不够也是导致注册会计师在诉讼中遭遇不公平待遇的原因之一。那么,同一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是否会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呢?法律界的规定是否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不同法下的注册会计师怎样面对诉讼的压力?下文就会计界与法律界的部分冲突进行一下简要分析。 
一、对于“虚假验资证明文件”的含义规范冲突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在不影响文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证明文件即使其验资证明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该证明文件只称为“不实的证明文件”不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于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损失的批复》中则把“虚假证明文件”定义为注册会计师对经其验证的财务信息的可能性所发表的审计意见与财务信息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由上规定可看出对“虚假验资证明文件”两法的定义是不同的,法律界规定只要出具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把不实的证明文件等同于虚假证明文件。 
二、关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过失”难以区分的冲突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执业谨慎。故意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亦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但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和程度,以及受到处罚的轻重有所区别。《刑法》第220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229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一法律因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不同受罚程度大相径庭,但主观故意与客观过失有时又会产生冲突,他们之间的划分不明显将带给法律判决相当的困扰,某些情况下的确是注册会计师存在的某些职业过失,即客观过失,但由于其犯错比较明显属一般会计师不该犯的错误,那是否将其归入主观故意的范畴?或由于注册会计师本来主观故意但让人觉得他是客观过失,那是否以客观过失论处?法律何以判断其为主观还是客观,是故意还是过失? 
三、 “深口袋理论”与事实依据的冲突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给委托人及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法庭受理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时,较倾向于保护“弱小群体”,运用了“深口袋理论”(即认为受伤害的一方可向有能力提供补偿的另一方提出诉讼而不问过错是谁),认为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盈利丰厚,完全有理由从其丰厚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来稳定受损方的情绪,以安定团结,稳定经济。俗话说法不容情,可在会计界与法律界现实的状况中却也融入了主观感情因素,在得到社会同情心和怜悯心的法律下,不公平得到突显,在对责任双方都如此重要的判决下,感性高于理性的做法在公众看来似乎相对合理,却使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法摆脱不合理的风险困扰,面对公众,会计界有种说不出的无奈,但同时也加深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冲突。 
四、 “合理保证”与“公众期望”重视方面的冲突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刑法》则强调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与所反应内容与事实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会计界实际上考虑了注册会计师本身能力局限的影响,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而法律界实际上把注册会计师工作结果视为对相关信息的绝对保证,而不是合理保证和公允反映,在分析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不单考虑了过程是否合法,更看中审计的结果是否有缺陷。 
五、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法与法间的冲突 
      面对法与法间的冲突注册会计师似乎处处维艰。当然,在这里笔者并不是想挑起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争执,也并不是想为会计师做任何的平反,会计界与法律界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思维方式也大相径庭,两职业间的对话不可能一开始就融洽。因此,在面对众多冲突时注册会计师就需确立自己的立场,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既不触法又能游刃有余。  
       首先,注册会计师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避免不必要指控,获得社会公众理解。当不实文件和虚假文件区分不清时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证明文件,尽量避免或减少出现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情况。 
       其次,应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注重协调同一法系内相关法规的关系,完善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与之相关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的衔接与协调。当面对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区分同时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必须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再次,扩大双方的交流,加深了解,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降低到最低限度。期望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会计界与法律界更加协调的发展。 

三、 “深口袋理论”与事实依据的冲突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给委托人及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法庭受理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时,较倾向于保护“弱小群体”,运用了“深口袋理论”(即认为受伤害的一方可向有能力提供补偿的另一方提出诉讼而不问过错是谁),认为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盈利丰厚,完全有理由从其丰厚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来稳定受损方的情绪,以安定团结,稳定经济。俗话说法不容情,可在会计界与法律界现实的状况中却也融入了主观感情因素,在得到社会同情心和怜悯心的法律下,不公平得到突显,在对责任双方都如此重要的判决下,感性高于理性的做法在公众看来似乎相对合理,却使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法摆脱不合理的风险困扰,面对公众,会计界有种说不出的无奈,但同时也加深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冲突。 
四、 “合理保证”与“公众期望”重视方面的冲突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刑法》则强调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与所反应内容与事实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会计界实际上考虑了注册会计师本身能力局限的影响,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而法律界实际上把注册会计师工作结果视为对相关信息的绝对保证,而不是合理保证和公允反映,在分析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不单考虑了过程是否合法,更看中审计的结果是否有缺陷。 
五、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法与法间的冲突 
      面对法与法间的冲突注册会计师似乎处处维艰。当然,在这里笔者并不是想挑起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争执,也并不是想为会计师做任何的平反,会计界与法律界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思维方式也大相径庭,两职业间的对话不可能一开始就融洽。因此,在面对众多冲突时注册会计师就需确立自己的立场,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既不触法又能游刃有余。 
       首先,注册会计师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避免不必要指控,获得社会公众理解。当不实文件和虚假文件区分不清时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证明文件,尽量避免或减少出现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情况。 
      其次,应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注重协调同一法系内相关法规的关系,完善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与之相关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的衔接与协调。当面对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区分同时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必须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再次,扩大双方的交流,加深了解,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降低到最低限度。期望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会计界与法律界更加协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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