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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经济法综合练习题2

发布时间:2006/8/8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案例6
  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9000万股、反对票为6000万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
  (4)2006年5月,甲公司拟为丙公司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2票反对。
  要求及答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解释】该考点见教材第8章第5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5000万股)的2/3以上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B企业的租赁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除王某外,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4人,赞成票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为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5人,赞成票为3票,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解释】该考点见教材第8章第5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规定)。
  (1)股东大会
  ①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应当回避,该事项需要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②只要在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30%的,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2)董事会
  ①关联交易
  会议的召开条件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决议时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来通过。
  ②担保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一般规定:需要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2)特殊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经过出席董事会的董事2/3以上通过。
  
【案例7】(2001年,经调整)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及答案: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案例8】(2004年)
  2003年5月,甲国有企业拟利用美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订为3300万美元。甲企业与乙公司分别按照40%和6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向丙公司增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额,由丙公司向境外借款解决。
  (3)丙公司与原有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由改组后的丙公司与其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从甲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款中优先支付。
  (4)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及答案: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60%以上,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改组后的丙公司向境外借款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36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其次,改组后的丙公司向境外借款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
  (3)改组方案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改组方案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或者从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4)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
【案例9
  2005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4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营企业系由法国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3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2)甲公司以收购境内丙国有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4)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2.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
  (1)甲公司收购丙国有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丙企业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
  (2)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
  3.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3年12月28日向丙企业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4.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5.2005年2月,甲公司拟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及答案: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在本题中,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70%。
  (2)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3)合营企业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收购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收购价款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出资。
  (6)对出售资产的行为,丙企业应向其债权人履行何种法律义务?
  丙企业应当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丙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7)如果对截至2004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如果对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
  【解析】乙的实际出资是9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第二期出资10万美元有效),甲的实际出资是66万美元(第一期出资66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出资30万美元,通过收购的出资36万美元,第二期出资20万美元无效),按照90:6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66)=207.69(万元)。如果甲公司的第二期违规出资20万美元计入其实际出资额,则按照90:8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86)=184.09(万元)。
  (8)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能否取得决策权?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不能取得合营企业的决策权。根据规定,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9)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甲公司将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①申请出资额转让;
  ②董事会审查决定;
  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10
  2005年4月1日,美国的甲公司和境内的乙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达成股权并购协议,乙企业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投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企业所欠建设银行200万元的债务由丙公司继承;乙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乙企业以现有财产清偿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从改组前乙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或者从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2)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甲公司收购乙企业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4)甲公司支付并购价款的形式包括:
  ①甲公司在北京设立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清算所得500万美元;
  ②甲公司在上海设立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400万美元;
  ③甲公司收购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300万美元。
  (5)甲公司自丙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但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乙企业有权了解、监督丙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6)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增加至3000万美元,增资部分双方分期缴付,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甲公司可以由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80万美元缴付第一期出资。
  (7)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0000万美元。
  (8)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其中,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9)丙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像。
  (10)自丙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后,经乙企业同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甲公司可以将2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者,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及答案:
  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指出要点(1)中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乙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改组方与被改组方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非备案。
  (2)指出要点(2)中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指出要点(3)中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本题中,甲公司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低于60%,而且总期限超过了1年。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支付并购价款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支付并购价款的形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支付收购价款的形式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以及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等。
  (5)指出要点(5)中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自丙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控股的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
  (6)指出要点(6)中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首先,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分期缴付出资时,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第一期出资额应不低于90万美元(1000×60%×15%)。其次,甲公司由丙公司提供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80万美元缴付第一期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8)根据本题要点(8)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9)根据本题要点(9)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服务性行业(包括彩扩、洗像)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
  (10)指出要点(10)中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对外转让出资额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而非备案。
  (11)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应当就该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①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②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案例11】(1998年)
  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 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 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 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要求及答案: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①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宏达公司的债权应统一进入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
  ②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① 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② 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支付破产费用;(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
  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
  
【案例12】(2003年)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及答案: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故甲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120万元。[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中,有财产担保的为120万元,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为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1320万元(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300-120)。
  (6)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0万元。计算公式为:[1590万元(破产财产额)-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未交税金)]÷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80万元。
【案例13
  2003年3月25日,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A人民法院申请破产,A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3年6月1日宣告甲企业破产。清算组接管甲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
  (1)甲企业和乙企业发生100万元的合同纠纷,甲企业作为原告于2003年的3月1日向B人民法院对乙企业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时,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尚处于一审程序。
  (2)甲企业和丙企业发生200万元的合同纠纷,丙企业作为原告于2003年3月10日向C人民法院对甲企业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时,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甲企业和丁企业于2003年3月20日签订一份标的额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10万元的违约金。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时,该合同尚未履行。
  (4)甲企业租用戊企业2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甲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将其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
  (5)甲企业和D企业于2002年10月1日签订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D企业根据合同约定于2003年3月1日交付设备,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时,甲企业尚未支付100万元的设备款。
  (6)甲企业和E企业于2003年1月1日签订一份5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所有权保留条款,E企业于2003年3月1日交付设备,甲企业于2003年5月1日支付货款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至甲企业。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时,甲企业尚未支付500万元的设备款。
  (7)甲企业和F企业于1998年签订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F企业于1998年4月1日交货后,甲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于1998年6月1日前付款,但F企业一直未向甲企业主张任何权利,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002年G企业欠甲企业120万元的货款,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后,G企业以10万元的价格受让H企业150万元的破产债权,G企业向清算组主张抵销权。
  (9)2002年1月1日甲企业向J银行信用贷款300万元,2003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抵押合同,甲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为J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
  要求: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企业和丁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应如何处理?如果清算组决定解除该买卖合同,请问双方约定的1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戊企业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该设备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该设备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指出F企业250万元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8)根据本题要点(8)所提示的内容,G企业向清算组行使抵销权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9)根据本题要点(9)所提示的内容,甲企业的厂房在破产清算中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案例13答案】
  (1)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B人民法院移送A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丙企业向A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如果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10万元的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戊企业有权要求甲企业赔偿250万元。根据规定,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转让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等值赔偿。
  (5)该设备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便未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甲企业和D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甲企业于2003年3月1日依法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尽管尚未支付货款,但该设备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
  (6)该设备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7)F企业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题中,F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998年6月1日-2000年5月31日(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8)G企业主张抵销权不成立。根据规定,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但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破产企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甲企业的厂房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案例14
  国有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于2001年1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1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4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
  (1)1999年7月1日,甲企业向债权人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甲以自己12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该设备已于2000年12月31日灭失,获得保险赔款80万元。
  (2)1999年11月1日,甲企业向债权人B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6个月。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B银行于2000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
  (3)1999年12月1日,甲企业向债权人C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C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尚未审结。
  (4)1999年12月1日,丙公司向债权人D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甲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但债权人D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债权人A银行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债权人A银行的破产债权为2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权利前灭失,优先受偿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赔偿范围内,债权人对赔偿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乙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乙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本题中,乙公司虽然属于一般保证人,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既未申报其债权也未通知乙公司,将对乙公司产生什么影响?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既未申报其债权也未通知乙公司,致使保证人乙公司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100万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20万元,则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减小20万元)。
  (4)如果债权人B银行参加了破产程序,在财产分配中受偿20万元,破产程序于2001年6月30日结束,则债权人B银行应在什么时间之前向乙公司提出80万元的清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债权人B银行应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向乙公司提出80万元的清偿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未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5)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未申报其债权,但及时通知了乙公司,则乙公司能否参加破产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可以参加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虽未履行保证责任,但也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6)对于破产企业甲和债权人C的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C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
  (7)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丙公司与债权人D的借款合同中,其保证责任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答案:破产企业甲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8)债权人D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将对甲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答案:如果债权人D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则甲企业的担保义务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此后,债权人D应向主债务人丙企业追究民事责任(考生应同时注意如果D申报其债权的情况)。
【案例15】
  2004年4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4年6月1日宣告甲企业破产。甲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
  (1)2004年3月1日,甲企业和A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所有权保留条款,A企业于2004年3月10日交付设备,甲企业于2006年6月10日支付货款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至甲企业。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时,甲企业尚未支付100万元的设备款。
  (2)2004年1月1日,甲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2004年2月1日,乙企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清算组接管甲企业后,决定收回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及应得收益150万元,计入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因甲企业提前退出联营企业,给B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00万元。
  (3)2004年1月1日,甲企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企业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该抵押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4)2004年2月1日,甲企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甲企业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该办公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甲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但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5)2004年3月1日,甲企业向中国银行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企业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甲企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要求: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该设备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设备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甲企业尚未支付货款,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甲企业尚未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因此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
  (2)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中国工商银行能否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国工商银行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在退伙收回投资时,破产企业作为退伙人应当对退伙前联营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3)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B企业能否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B企业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在退伙收回投资时,给联营他方造成损失的,联营他方可以实际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4)根据本题要点(3)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中国建设银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国建设银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没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因此,甲企业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无效,中国建设银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没有优先受偿权。
  (5)根据本题要点(4)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中国农业银行对办公楼的拍卖所得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国农业银行对办公楼的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如果破产企业将建筑物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因此,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的抵押有效,中国农业银行对办公楼的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6)根据本题要点(5)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中国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拍卖所得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国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因此,甲企业以机器设备设定的抵押有效,中国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16】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为7名。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为适应市场变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2)2005年甲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董事A提议对此不予公告,但在会议表决时,董事B、董事C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但该提议最终仍由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
  (3)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解聘张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会议决定由王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D提议对公司经理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但遭到了甲公司董事长的拒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赞成,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董事B、董事C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长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案例17】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由乙企业、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05年3月,甲公司获准首次发行4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甲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2000万股。
  (2)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至今尚未交付甲公司。
  (3)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4)在2006年3月18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通知中列明表决事项)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2006年4月20日,经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6)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6年3月 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3月 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某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3月 15日购买了甲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25%。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A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A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陈某、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本题中,李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因此,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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