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责任汇总:
图例:一般→○; ↑以上;↓以下;严重→◎; ∪并处;∩单处;特别严重→●;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单位: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罚款 对个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形式: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法行为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独资企业法
⑴提交虚假文件或欺骗取得登记 ⑴ ○5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⑵使用名称与登记名称不符 ⑵ 2千↓罚款
⑶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⑶ ○没收所得,3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⑷成立后未开业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月 ⑷ 吊销营业执照
⑸未领取执照就从事经营 ⑸ 停止经营,3千↓罚款
合伙企业法
⑴提交虚假文件或欺骗取得登记 ⑴ ○5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⑵名称中使用有限字样 ⑵ 2千↓罚款
⑶未领取执照就从事经营 ⑶ 停止经营,5千↓罚款
⑷独资合伙企业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⑷ 2千↓罚款
⑸合伙人违反规定给企业、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⑸ 承担赔偿责任
全民企业法
企业领导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刑 3年↓或拘役 3年—7年
附刑
国有资产管理
⑴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故意出假报告 ⑴ 没收所得,所得1倍—5倍罚款,暂停执业;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吊销资格证书;另见证券法⑴,公司法〔21〕
⑵评估机构过失出具重大遗漏报告 ⑵ 处所得1倍—3倍罚款
⑶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⑶ 通报,10万↓罚款,领导及责任人处分
公司法
⑴虚报注册资本; ⑴ 处虚报额5%—10%罚款;
⑵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主刑 3年↓或拘役 ⑵ ○1万—10万罚款;◎撤销登记
附刑 ∪∩虚报额1%—5%
⑶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 主刑 5年↓或拘役 ⑶ 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及利息,处募集额1%—5%罚款
附刑 ∪∩募集额1%—5%
⑷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虚假出资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主刑附刑 5年↓或拘役∪∩虚出抽逃额2%—5% ⑷ 处虚假出资额或抽逃额5%—10%罚款
⑸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主刑 5年↓或拘役 ⑸ 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 处募集额1%—5%罚款
附刑 ∪∩募集额1%—5%
⑹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无偿分配给个人 主刑 3年↓或拘役 3年—7年 ⑹ 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处分
附刑
⑺法定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 ⑺ 1万—10万罚款
⑻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⑻ 没收所得∪所得1倍—5倍罚款
⑼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主刑 3年↓或拘役 ⑼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处1万—10万罚款
附刑 ∪∩2万—20万罚金
⑽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 ⑽补足金额∪1万—10万罚款
⑾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不通知债权人 ⑾处1万—10万罚款
⑿清算时隐匿财产、对清算表作虚伪记载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主刑 5年↓或拘役 ⑿对公司处隐匿额或分配额1%—5%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10万罚款
附刑 ∪∩2万—20万罚金
⒀成立后未开业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月 ⒀吊销营业执照
⒁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⒁处1万—5万罚款
⒂外国公司擅自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⒂关闭∪1万—10万罚款
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主刑 5年↓或拘役 5年↑ ⒃没收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给予处分
附刑 ∪没收财产
⒄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主刑 3年↓或拘役 3年—10年 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给予处分,所得归公司
⒅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⒅责令取消担保,承担赔偿责任,收入归公司所有,给予处分
⒆董事经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鄂业务 主刑 3年↓或拘役 3年—7年 ⒆所得归公司,给予处分
附刑 ∪∩罚金 ∪罚金
⒇清算组隐匿财产对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主刑 5年↓或拘役
附刑 ∪∩2万—20万罚金
〔21〕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严重的同时收受他人财物 主刑 5年↓或拘役 5年—10年 〔21〕没收所得,处所得1倍—5倍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另见:国有资产管理⑴,证券法⑿
附刑 ∪罚金 ∪罚金
〔22〕资产评估等机构过失提供重大遗漏报告,严重不负责任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刑 3年↓或拘役 〔22〕处所得1倍—3倍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
附刑 ∪∩罚金
证券法
⑴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发行人处30万—60万罚款;主管人直接责任人警告∪3万—30万罚款
⑵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直接以化名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处理持有股票,没收所得∪所买卖股票等值↓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⑶审计评估法律机构、人员在禁止买卖的期限内买卖股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处理获得的股票,没收所得∪所买卖股票等值↓罚款
⑷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人员在信息公开前买卖泄漏或建议他人买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处理获得证券,没收所得∪所得1倍—5倍或所买卖证券等值↓罚款,证券监管人员从重处罚
⑸操纵交易价格、制造虚假价格或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没收所得∪所得1倍—5倍罚款
⑹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⑹没收所得∪所得1倍—5倍罚款,属公务员给处分
⑺当日委托、自营买入又于当日再行卖出 ⑺没收所得∪成交金额5%—20%罚款
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⑻处3万—20万罚款
⑼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⑼处3万—20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⑽违背客户委托买卖交易造成损失的 ⑽处1万—10万罚款 ⑽承担赔偿责任
⑾违反收购程序利用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⑾没收所得∪所得1倍—5倍罚款
⑿审计、评估、法律机构就其应负责的内容故意弄虚作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⑿没收所得∪所得1倍—5倍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另见:国有资产管理⑴,公司法〔21〕; 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⒀证券监管机构及发行审核人员违反规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⒀给予行政处分
外汇管理
逃汇行为 ⑴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责令限期调回;② 强制收兑;③ ∪罚款:逃汇金额30%—5倍
⑵不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⑶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有价证券携带邮寄出境
套汇行为 ⑴应以外汇支付的支出及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投资以人民币或实物支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警告;② 强制收兑;③ ∪罚款:套汇金额30%—3倍
⑵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由其付给外汇
⑶以虚假无效凭证、合同、单据向外汇银行骗购外汇
扰乱金融行为 ⑴擅自经营外汇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没收所得,取缔
⑵外汇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 ⑵通报批评,没收所得,罚款,停止外汇业务
⑶金融机构违反汇率利率及市场管理 ⑶通报批评,没收所得,罚款,整顿、吊销许可证
⑷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⑷—⑺:① 强制收兑;② 没收所得;③ ∪罚款;
⑸擅自以外汇作质押
⑹私自改变外汇用途
⑺非法使用外汇
⑻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卖外汇 ⑻警告,强制收兑,没收所得,罚款
支付结算
⑴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 ⑴按票面金额5%且不低于1000元罚款
⑵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足额交存票款 ⑵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5O/OOO 计罚息
⑶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不符的支票,不以骗财为目的的 ⑶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且不低于1000元罚款 ⑶支付持票人支票金额2%赔偿金
⑷托收承付付款单位无理由拒付的 ⑷处2000—5000罚款
⑸银行卡持卡人违反管理规定 ⑸处1000↓罚款
⑹银行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 ⑹每天5O/OOO 赔偿金
⑺银行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 ⑺人民银行按结算金额每天7O/OOO 罚款
⑻银行擅自拒付有款不扣拖延付款等违规 ⑻处2000—5000罚款 ⑻每天5O/OOO 赔偿金
⑼银行签发、办理空头银行汇票本票汇款 ⑼追回垫付资金,按垫付资金每天1‰罚款
⑽银行向外签发未办汇款回单帮客户欺骗 ⑽5000—1万罚款
⑾银行签发50万↑银行汇票未移存资金 ⑾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处每天7O/OOO 罚款
⑿未经批准发行银行卡或违反银行卡规定 ⑿处违反所得1倍—3倍且不高于3万罚款
⒀存款人出租、转让帐户 ⒀处发生金额5%且不低于1000罚款∪没收所得
⒁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⒁限期撤销帐户∪5000—1万罚款
⒂银行对一般帐户支付现金 ⒂处2000—5000罚款
⒃银行自开户撤户之日起7日内未申报的 ⒃处2000—5000罚款
票据法
票据欺诈行为 ⑴伪造、变造票据
⑵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
⑶签发空头、印章不符支票骗财 主刑 5年↓或拘役 5年—10年 10年↑或无期 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⑶行政责任见支付结算⑶ 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⑷签发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财 附刑 ⑴∪,⑵—⑺∩∪∩2万—20万罚金 ∪5万—50万罚金 ∪5万—50万或没收财产
⑸汇票本票出票人作虚假记载骗财
⑹冒用票据故意使用过期票据骗财
⑺付款人出票持票人串通票据欺诈
付款人对见票即付到期票据压票拖延支付 处以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具体见支付结算⑹⑺ 承担赔偿责任
会计法
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 ⑴会计帐簿应设未设或不符规定 ⑴—⑽:①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② 对单位∪3000—5万罚款;③ 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2000—2万罚款;④ 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⑵私设会计帐簿
⑶原始凭证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
⑷登记帐簿其凭证未审核、不符规定
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⑹提供的财务报表编制依据不一致
⑺会计记录文字记帐本位币不符规定
⑻会计资料未按规定保管致使毁失
⑼不建内控或提供会计资料不实
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规定
⑴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通报,对单位∪5000—1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3000—5万罚款,给处分,吊销资格证书
⑵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表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主刑 3年↓或拘役
附刑 ∪∩2万—20万罚金
⑶隐匿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主刑 5年↓或拘役 ⑶通报,对单位∪5000—1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3000—5万罚款,给处分,吊销资格证书
附刑 ∪∩2万—20万罚金
⑷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处5000—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