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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3)

发布时间:2006/8/30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调查与审查

    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如管理、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2)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审查。

    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审查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比较超脱的机构(如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交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审查机构应对案件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二是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四是经听证人,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2)听证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1、听证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下罚款的案件。

    2、听证的程序

    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A、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C、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D、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E、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调查人员及其他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

    F、听证会开始后,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然后控辩双方辩论;辩论终结,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G、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阅核、签章。

    H、完成听证任务或有听证终止情形发生时,主持人宣布终止听证。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查机构审查。

    (3)决定

    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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