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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8)

发布时间:2006/8/30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三、税法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l、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国

    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曾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用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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