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和会计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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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2007年1月1日全国统一使用新纳税申报表。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填报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第12至15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1)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第17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第13至16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第13行=第14+15+16行。本表第14至1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第27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关于视同销售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相关规定:
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相关规定:
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6、《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7、《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视同销售的会计规定
《财政部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1997]财会字第26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纳税调整时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视同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成本包括产品成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及附加税费。但不含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4、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附表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5、债务重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附表二“其他收入”项下“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20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