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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一次 |
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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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兼并 P48 |
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
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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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改组国有企业P52、130 |
外商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
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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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P81 |
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
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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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P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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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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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P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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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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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P129 |
合同规定:各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之日起6个月内缴请 |
合同规定: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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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外商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
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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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且增资的 |
合同规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之日起6个月内缴请 |
合同规定: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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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资产对价等额部分 |
外商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
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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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剩余部分 |
合同规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之日起6个月内缴请 |
合同规定: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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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出资比例低于25% |
现金-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实物等-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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