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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三

发布时间:2006/12/22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三
第四章  营业税法
营业税这几年各种题型都出现过。
第四章营业税的重点:1.营业税的纳税范围。2.营业额的确定。3.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代购代销行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注意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交叉。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7个)、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也是一种流转税,并且是价内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这一节是熟悉的内容。在客观题里最容易出现的时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货物里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交营业税,有形动产是交增值税的。对于劳务增值税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此之外的劳务属于营业税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情况为: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来源地可以是境外。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重点)
注意以下三点:1.代扣代缴税额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2.纳税和扣缴的关系。3.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不一样。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实际纳税人是分包人或转包人。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税。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税率
这一节内容熟悉。
一、税目
九个税目必须记下来
(一)交通运输业
6个子税目
1.陆路运输2.水路运输3.航空运输4.管道运输5.装卸搬运6.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科目征收营业税。程租、期租、湿租、干租、光租五个,其中程租、期租、湿租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是3%;干租、光租属于服务业税目,税率是5%。
(二)建筑业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修理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修缮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第十四讲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税目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税目。
1.金融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货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借款分为外汇转货业务和一般货款业务两种:
(1)外汇转货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开其他单位、个人。营业额=货款利息收入-借款的利息支出。
(2)一般贷款业务。按全额计税。
P118 3.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包括邮政、电信。
(五)文化体育业
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六)娱乐业
记住包括的内容。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娱乐业征税。
(七)服务业
1.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6.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考试的时候不给。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二)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三)金融保险业现在税率是5%。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原来的营业税税率是8%,从2001年开始变成了7%,2002年是6%,2003年是5%,从2003年到现在是5%。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如果考试的时候没有给娱乐业的税率按20%计算。
05年教材新增内容: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三节  计税依据
这一节是掌握的内容。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的含义了解一下。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按余额计税
1.境内外联运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国外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国内联运以实际取得(分段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二)建筑业
加上P127页(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和P129(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造业劳务的征税问题,建筑业征营业税的问题就全部说清楚了。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余额计税。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比如总承包额为1000万,付给分包公司400万,总承包人应交的营业税:(1000-400)×3%,分包人应交的营业税:400×3%,同时总承包人还要代扣代缴营业税:400×3%。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无论怎么结算指包工包料及包工不包料。
3.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属于视同销售),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节“计税依据具体规定”的第(九)条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见P124页。
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自建自售,自建按照建筑业税率是3%,自售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率是5%。自建自售自建时只有成本这时要用到P124页的组成计税价格这个公式,用组成计税价格×3%来交营业税,销售时有销售额用销售额×5%来交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和教材P132、133页的第14~19项结合在一起就比较全了。
金融保险业按全额计税。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按全额计税,贷款的利息收入×5%。
2.外汇转贷业务 按余额计税,营业额=货款利息收入-借款的利息支出。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按余额计税。
3.融资租赁按余额计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人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4.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按余额计税,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以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
(1)办理初保业务。以全部保险费作为营业额。
(2)储金业务。储金业务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 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比如保费收入100万,其中一般保险80万,储金业务20万,营业额=80+20×年利率÷12,应交的营业税=营业额×5%。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账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这个实际上就是我们会计上所说的权责发生制。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到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按收付实现制。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8.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结合P124页(十)的2。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文化体育业 以余额计税
(六)娱乐业  以全额计税
(七)服务业(重点)
1.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2.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按照实际收取的手续费作为营业额来计税。手续费的形成在P124页9.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 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告代理业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4.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5.国际旅游按余额计税,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国内旅游也按余额计税,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八)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余额计税。
(九)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 价格核定。
3.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十)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同增值税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自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瓮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宣传品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了解)05年教材新增内容
05年教材新增内容:8.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重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重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第十五讲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这一节也是掌握的内容。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总结营业额:如果提供7个劳务,它的计税依据就是营业额,如果销售不动产叫销售额,转让无形资产叫转让额。一个是按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大部分按余额来计税,还有一个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税,公式在P124页。
综合题:甲房地产公司2005年3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出资3000万元开发一商品房小区,当期全部商品房竣工、验收,甲公司将其商品房的80%售出,取得预收房款1800万元。
2.甲公司下属于独立核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资质),作为总承包方参与了上述小区的开发建设,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建筑劳务价款2000万元,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电子通讯设备价款1000万元,该建筑施工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另两家建筑公司,其中分包给A公司建筑劳务价款500万元,分包给B公司建筑劳务价款600万元,销售铝合金门窗价款700万元,工程完工后各方结算了价款。
3.甲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公司,当月收取物业管理费10万元,代收水、煤、电费共8万元,获得手续费0.16万元,对外出租停车场收费0.6 万元,开设保龄球馆取得经营收入5万元,小区闭路电视取得收入2万元。
要求计算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
第五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这一节也是掌握的内容。是对第三节内容的补充。
例如,宾馆附设餐厅、娱乐厅、健身房等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这个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客运站兼营商店等适用不同税种的经济活动,这个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取决于经营主业。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属于销售货物的征增值税,属于提供劳务的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重点)
(一)建筑业务生产问题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自己生产的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2.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服务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征税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
(1)代购货物是中介原票转交并收手续费。销售方发票的购货单位必须写委托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手续费。
原票转交
A      B       C
委托方    中介      厂家
      手续费×5%征营业税
前提是厂家在给购货方开发票的时候购货单位应该写A。中介不能垫付资金,应该将购货方发票原票转交,然后另收续费,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是不交增值税的。就中介所收的手续费交营业税。如果B不是原票转交的是销售的要交增值税,但增值税是0。
讲解书上例题。
比如A企业让B企业买东西,价款100元,从C买来,A从B买来的时候也是100元,但C是给B开的发票,然后B重新给A开发票,也是按100元开的发票,购货单位写的是A,收取的手续费是10元,[100+10/(1+17%)]×17%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17%,B应该交的增值税:[100+10/(1+17%)]×17%-100×17%。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2)代销。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代销有三种情况:①不加价加收手续费;比如B买来的时候是100元,卖出的时候也是100元,增值税是0,手续费10元,用10×5%交营业税。②加价,加价作为手续费;比如加价20元,B应该交的增值税:20×17%,B应该交的营业税:20×5%。3.加价,然后另收手续费。增值税是20×17%,营业税是:20×5%+另收的手续费×5%。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掌握例子
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属于征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某饭店在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3.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P130页:自产货物的范围。(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构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P129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和转包人的营业税。
比如总承包人总承包额10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400万,建筑劳务600万,同时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总承包人分包给甲和乙,分包给甲的既包括货物又包括劳务,分包给乙的也是包括货物和劳务,作为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不是说分包给它的总分包额,作为代扣代缴的只是分包给它总分包额里涉及到建筑劳务的这一部分。
(1)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就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价款。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3.自产货物的范围。
4.纳税人的认定。(了解)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05年教材新增内容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六讲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六节  税收优惠
这一节内容掌握。
一、起征点(了解)
二、税收优惠规定(掌握)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6项,注意选择题。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36项内容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剥离出来而成立的经营学生公寓和考题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7.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19.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6.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33、34、35、36是05年教材新增内容
3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34、35、36了解
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这一节内容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了解
(五)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六)了解
(七)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八)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九)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十三)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十四)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和消费税比较,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完全一样,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没有1日和3日。
(三)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四)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第八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这一节了解。了解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四)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这一章的重点:1.纳税范围。2.计税依据。3.结合税收优惠。4.税率。5.税目,7个劳务、2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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