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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二

发布时间:2006/12/22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二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及零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掌握十一个税目。
二、税率
1、消费税采用从价比例税率和从量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2、注意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消费品的范围。
3、复合计税的两种形式(白酒和卷烟)。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第十一讲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三类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
对“包装物”的相关规定(5点)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6%或4%的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生产销售粮食白酒3吨,每吨销售额为5万元,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50000×25%+3×2000×0.5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核定价格或实际售价。价格不一时从高计税。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重点)
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结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有七项(掌握)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P99)
允许扣除已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六、税额减征的规定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七、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注: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第十二讲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四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注意对“其他方面的”界定及举例。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其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要掌握: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的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没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2000×0.5+12×[2000×(1+10%)÷(1-25%)]×25%=9800
增值税: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上式中的成本利率润是消费税中的成本利润率。
计算增值税:12×2000×(1+10%)÷(1-25%)×17%=5984
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啤酒成本为1000元/吨,没有同类售价,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10×220=2200
增值税:[10×1000×(1+10%)+2200]×17%
――P102、例6
第五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节内容是重点内容,注意掌握。)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一般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委托方补征消费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组价公式见P10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注意,这里的“加工费”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同外购)
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7类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掌握7类消费品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六节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讲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七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P106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消费税款。
一、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实行从价从率和从量定额混合征收办法的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四、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05年教材新增内容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000支)150元。
归纳为三步:第一步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这一步判断适用的比例税率是多少?≥50元,税率是45%;<50元税率是30%。第二步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第三步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如果工业企业进口环节被海关征过消费税的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那么生产领用的已纳税额可按生产领用抵扣已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八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这部分内容熟悉。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了解)
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增值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纳税税额。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作为选择题应该注意它的适用企业。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这里需要重申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以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这个指的是生产性的企业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这个主要指商贸企业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了解)
退税率就是征税率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了解)
第九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这一节是熟悉的内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第十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一、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应该背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购买者退回的,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消费税一共是10节,各种题型在这10节中都容易出现,尤其是消费税的计算这几种情况:正常销售;自产自用,自用有两种方面,一个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个是用于其他方面;委托加工;外购等等计算公式应该记住,在计算题里容易出现,在综合题里也容易出现。在考题里应该和增值税、关税结合在一起看。
一道综合题:某城市一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05年6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2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专用发票已按规定认证并抵扣,期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5万元。
2.领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A种卷烟,每条调拨价格为65元,实际销售价格为每条70元,当月销售A种卷烟50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发生包装物逾期押金收入12870元。
3.自产B种卷烟200箱,将其中100箱用于馈赠,100箱用于换取生产B种卷烟所需的原料,已收到原料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种卷烟每条调拨价格为38元,实际销售价格最高为42元,最低为35元,平均销售价格为39元。
4.当月投产新产品Z种卷烟50箱,全部用于广告样品,生产成本5万元。无同牌号、规格的调拨价格及市场价格。
5.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外购原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规定的日期认证并抵扣了。已经付款50%,余款分6个月付清,材料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输单位购货运输费用2.34万元,取得运费普通发票。
以上调拨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卷烟的成本利润率10%。
要求:1.计算该企业当期应交纳的消费税。2.计算该企业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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