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
第一部分(重要程度★★★)
1. 税法基本原理
2. 增值税
3. 消费税
4. 营业税
5. 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7. 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重要程度★★)
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2. 资源税
3. 车辆购置税
4. 土地增值税
5. 印花税
6. 房产税
7. 车船使用税
8. 契税
9. 城镇土地税用税
第三部分(重要程度★)
关税
专题
1.1. 税法基本原理
征税的主体是国家
征税依据是其政治权力
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M)
税收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无偿性(核心)、固定性的特征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机关、经授权的行政机关
税收的分类:
广义: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按税法内容分类
1. 税收实体法(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法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产税(房产税、契税[准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特种财产税])法
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法
2. 税收程序法(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行政程序制度(包括: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信息获取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复议制度、赔偿制度等)
按税法效力分类
税收法律(由享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制定步骤:提案、审议、表决(全国人大过半数或者常委会过半数)通过、公布(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制定)
制定步骤:立项(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决定和公布(国务院总理,应在30日内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务规章
制定步骤:立项(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及有关部门)、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查(国家税务总局法制部门)、决定和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公布30日后或者当日施行,30日内由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与地方性法规冲突——>国务院——>人大常委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按税收地位分类(税收单行法、税收通则法)
狭义: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的特点:
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是习惯法)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
1. 税收法律主义(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 税收公平主义
3.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 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估计税价格…反避税、逃税…)
适用原则:
1. 法律优位原则(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2. 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则
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 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
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
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地方范围)
2.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生效(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新税法代替旧税法、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实行的])
税法的法定解释(解释权限、解释尺度)
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税收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解释(税收执法解释[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它们的结石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国际税法
1. 其根本性问题是税收管辖权及其协调
2.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及其协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
3. 国际税法中,最具影响力的税收协定犯本是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4.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有:扣除法(低税法)、免税法、抵免法
税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税法的经济作用
1. 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2. 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 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 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法制化)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征税、依法纳税)
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税收立法[前提和基础]、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关键]、协税护税[保障])
依法治税的基本目标(税收法制基本完备、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保障明显改善)
依法治税的指导方针: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
依法治税的内在机制
1. 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行政立法机制
2. 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
3. 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
4. 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事前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前把关、备案审查等。
事中监督:把那些权力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分解。。。如重大税务案件集中审理制度、对大额减免缓税的集体审核制度、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等。
事后监督:如税收执法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收会计监督等
税收执法的特征:
1. 税收执法具有法律强制力
2. 税收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 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 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不像税收司法的“不告不理”)
5. 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要负赔偿责任)
税收执法的原则
1. 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执法主体[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 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产生为标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
1. 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2. 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3. 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4.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减产、停产申请减税得到批准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1.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 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一般追缴税款期限为3年)
3. 纳税义务的免除(如免税确认等)
4. 某些税法的废止
5. 纳税主体的消失
税收实体法要素(纳税人、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纳税单位、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计税依据[又称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目[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税率的分类:
1. 比例税率
2. 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计税基数的相对和绝对])
计税基数绝对条件下:超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基数相对条件下:超倍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 定额税率(固定税率)
税率的其他形式:
1. 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与实际税率(实际税率)
2. 边际税率(增加收入部分所纳税额与增加收入的比例)与平均税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的比例)
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3. 零税率(免税的一种方式)与负税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减税和免税:
1. 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面”的减免
2. 税率式减免(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线”的减免
3. 税额式减免(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点”的减免
纳税期限的分类:
1. 按期纳税(纳税间隔期: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
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此月1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 按次纳税
3. 按年计征,分期(月或者季)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税法历史
1. 1975年修改后的宪法取消了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条款
2. 20世纪80年代的税收改革以实体税法建设为重心
3. 1994年税制改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实体法上
4.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
5.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应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
其他补记
1.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5/10000的滞纳金
2. 延期缴纳税款,要经过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且延期纳税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5年
4.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自当营业执照被吊销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是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都发生相应变化。
1.2. 增值税
增值税概念(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 销售货物(指出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气和气体在内)
2.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针对有形动产的有偿提供加工[来料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
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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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
企业类型 |
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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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工业 |
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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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 |
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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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6个月)企业 |
(小型)商贸 |
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大型商贸企业500万元以上50人以上的…可以直接实行一般纳税人管理) |
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 个体经营者(省局批准)以外的其他个人
2. 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4.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归纳总结:除了“流转环节——>消费环节”外所有的外部流转过程都征收增值税
判断标准:买了东西用掉不征税,其他的外部流转都征。
特例:委托加工,委托方不用征增值税,受托方交加工费的增值税,委托方有进项税额。对委托方来讲,委托加工属于环节内部流转;对受托方而言为特殊的流转环节——>流转环节。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手续费:营业税)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异地)机构用于销售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1. 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价款[普通发票]+农业特产税)13%
附注:一定要看清题意,价款是否已经包括农业特产税
2.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按照金额[普通发票])10%(开票日期90日后第一个申报期前)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运费和建设基金)7%(开票日期90日后第一个申报期前;2003年12月1日后先比对后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或者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非正常(自然灾害、盗窃、霉烂变质)损失的购进货物
5. 非正常(自然灾害、盗窃、霉烂变质)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附注:资产评估减值由于市场变化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不能进项转出!
非正常是指正常损耗(生产耗用、正常报废、或者上述市场变化…)外的损失
生产经营过程中外购的属于流动资产管理的外购货物进项税,可以抵扣(如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报废产品、用于返修产品修理的易损零配件、生产企业用于经营管理的办公用品),属于免税货物耗用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如校办企业生产本校教具的外购材料)。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增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判断依据:主业(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
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不能准确核算不同应税行为的税率的从高采用税率!
特例(不看主业!):
增值税:
运输行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
货物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
附注:
1.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3. 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
4. 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商品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电梯(此时作为动产)的维修、销售
集邮商品的生产
营业税
电信部门销售并提供电信劳务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物品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所有权最终归属并不把它看成销售)
电梯(此时作为不动产)的安装
注意:有形动产在转化为不动产的过程,应征收营业税!
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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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税目及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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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销售或进口货物(处列举外);提供对有形动产(不论该目的物销售适用税率多少!)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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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 水、气、居民用煤炭
2. 图书、报纸、杂志
3.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建筑用天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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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
2. 生产销售混凝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4.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5.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6. …墙体材料
7. …生物制品
8. 销售自来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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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2. 寄售物品、(所有纳税人)免税商店、死当物品
3. 拍卖或者委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
4.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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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1. (旧货经营单位和纳税人)销售除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的旧货(售价超过原值的);不超过原值的免税
2. 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不超过原值的免税
3.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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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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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1. 销售除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的旧货(售价不超过原值的)
2. 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不超过原值的)
3. 初级的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农用产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如拖拉机、旋耕机、平地机、播种机、收割机、脱粒机、棉花轧花机、喷雾机,以及锄头、镰刀等应属于销售农机产品的范围;而农用汽车、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各类农机配件,则不属于销售农机的范围;此外,批发和零售农机产品都应该免征增值税)、农膜
4. 避孕药品和用具
5. 古旧图书
6. 残疾人用品;产品
7. 其他
出口免税不退税
8.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9. 小规模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资产货物
10. 外贸企业出口在国内的免税物品 |
计算公式:
1. 价税合并情况下: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税率/(1+税率)
2. 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情况下:
销项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税率/(1-消费税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
1. 折扣方式(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实物折让])
2. 以旧换新(特殊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 以物易物
4. 出租包装物
除酒类外的包装物以及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1年的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直接并入当其销售额征税
民政福利企业(“四残人员”在35%以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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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人员”比例 |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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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 |
先征后返,返还直到不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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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先征后返,返还全部 |
出口货物退(免)税
1. 生产企业的免抵退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项—(进项—(出口征退税差额—进料征退税差额)—上期留抵 <0
免抵退税额 = 出口退税额—进料退税额
应退税额 = min(—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
2.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
从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金额*退税率
从小规模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代开)*征收率
委托加工的部分
。。。+加工费*加工货物的退税率
退免税政策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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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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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 |
1. 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2.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
3. 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4. 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 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6. 森工企业…次小薪材和三剩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7. 飞机修理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
8.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9. 集成电路产品税负超过3%的部分(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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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 |
1.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
2. 利用煤矸石…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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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免税 |
1.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费
2. 农村电网维护费
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的制剂
4. 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
5.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6. 抗艾滋病药品
7. 电影拷贝
8.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铁路货车修理
9. (中远集团)轮船修理
10. 国产支线飞机
11. 边销茶
12.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13. 进口科研、教学等的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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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退 |
1. 某些出版物
2. (县)及其以下新华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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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返 |
1. 民族贸易(县级)企业50%
2. 2005年1月前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的数控机床产品 |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特准退税: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而由国内中标的企业户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再分包给国内企业;
5.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
6. 中国免税品公司
其他补记:
1. 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求统一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是《中国税务报》
2.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工业企业是在货物已验收入库;商业企业是在购进货物付款后。防伪税控发票必须在开票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对小型商贸企业与原则上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3.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范围的是()。
A、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B、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电力
C、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的产品
D、在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生产的水泥
【答案】D
【解析】本题是依据2003年教材补充的新内容为出题点来考核的。A、B答案是指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C免税。
4.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份购货物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付,当月销售货物50万元;4月份外购货物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8.5万元,款项已付,当月销售货物150万元,销售货物均适用基本税率,则该企业2002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
A.8.5万元 B.13.3万元
C.17万元 D.21.8万元
标准答案:A (上期留抵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据:教材第154页。
考核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
计算过程=150×17%-8.5-(17-50×17%)=8.5(万元)
附注:还有一种题目是给出上年销售额为<180万元的商贸企业,但不告诉你是否一般纳税人,你就可以根据上年销售额判定为小规模,然后按照4%的税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5.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种比较,其优点为调节的中性、税负的公平性、收入的有效性、征管的严密性、保护本国经济,参与世界竞争
6.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有实行价外税、实行三档税率、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减少了税收优惠项目
7. 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遵循的立法原则有普遍征收原则、中性原则、简化征收原则。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高于原值)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9. 对代开虚开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偷税给予处罚。
虚开:没有任何购销事实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代开:为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10.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管钱)
b. 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出钱)
c. 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挣钱)
11.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必须加盖的印章有
A. 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B. 扣缴义务人财务专用章
C. 专用发票专用章
D. 代开发票专用章
答案:AD
12. 农产品运费?废旧物资运费?
13. 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增值税,征企业所得税。
14.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A.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B. 销售免税项目
C. 销售报关出口,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D.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E.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
F.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
15. 运费作为进项一部分转出时,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运费*7%/(1-7%),因为运费是普通发票开具的,其进项税额是含在价内的。其他如农产品、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进项转出应该与之类似!!
1.3消费税
概念: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就其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 征税项目选择性
2. 征税环节单一性
3. 征收方法多样性
4. 税收调节特殊性
5. 转嫁性
税率税额表(小汽车除外,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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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税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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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的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其他计划外自产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价格>=50元的进口卷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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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雪茄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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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的卷烟;烟丝;每标准条(200支)价格<50元的进口卷烟;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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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粮食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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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薯类白酒;鞭炮、焰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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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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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护肤护发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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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酒精;金(铂金)银首饰、钻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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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箱(50000支) |
卷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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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斤 |
白酒(100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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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吨 |
每吨价格>=3000元的啤酒;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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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元/吨 |
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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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元/吨 |
每吨价格<3000元的啤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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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元/升 |
汽油(277.6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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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元/升 |
柴油(117.6元/吨) |
附注:
1. 2006-04-0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合为白酒税目,税率20%;护肤护发品税目取消,高级护肤护发品并入化妆品税目
2.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3. 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三税”因减免发生退库,则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同时退库。
4.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5. 销售额的确定:
应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属于价外费用: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房收取的增值税额
6. 复合计税情况下(进口卷烟除外)从量税不包含在计税价格内,可看作价外税;单一从量税需包含在计税价格内;
7. 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特殊规定: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等,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8. 视同销售:(除了与增值税规定中相同的)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的!
9.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受托方代收代缴;
反之,则应视作受托方自制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纳税人。
特殊规定: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加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10. 回购企业回购的卷烟符合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11. 从免税的农产品自产自销收购的收购价兑换成成本,为成本=(1-13%)收购价格,因为13%可以抵扣。
12.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纳税环节:零售;(进口金银不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另外,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视同零售:
加工金银首饰(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包括修理、清洗;
将经营的金银首饰用于非应税项目
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课税对象:
金、银和金基、银基和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和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不属于此环节的:镀金、镀银等
13. 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税率价格包含消费税的定额税率。
14. 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是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情形,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同样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否则不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出租包装物的规定比较!)(附注:白酒的“品牌使用费”也要并入征收消费税)
15. 某啤酒厂本月销售啤酒10吨,售价2500元/吨,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000元,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 该厂应纳消费税金2200元
B. 该厂应纳消费税金2500元
C. 确认税率是押金不作考虑
D. 押金并入计税价格一同计税
答案:A
解释:凡是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计算,先核定适用税率,尤其是啤酒(看是否超过3000元/吨),然后直接用适用税率*数量就行了
2500+5000/10吨/(1+17%)=2927.35<3000
所以 10*220=2200即应纳消费税
16.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自产的用于换取生产、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计算题会出判断,此外要注意上述情形: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平均价格,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最高价格!!!
17.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计算时尤其要注意!
18. 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排放标准??
19. 对于类似应税消费品的非应税商品、用应税消费品加工、生产的非应税商品不征收消费税,如原油、用小轿车底盘改装成的货车等
20. 凡是遇到实际负担的消费税额,并且委托加工收回的,先根据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可抵扣)和用于连续生产(可抵扣)的计算消费税进项以及所缴税额,其实际负担额还包括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1.4营业税
概念: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
特点:
1. 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2.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3. 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境内的含义:
1.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 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 入境不征税
5.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6. 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7.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
8. 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业务
应税行为的含义: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 退款时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 单位和个人价款与折扣须开在同一发票注明,才可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3. 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交纳过营业税的预售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 金融业: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济业等中介服务,已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对转贷汇款,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境内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金融期货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商品期货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6. 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是自建的则按全额,以前购置的按差额。
7. 娱乐业为所有收入
8. 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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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业 |
全部收入中可扣除费用(特征:代收代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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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
代委托方转付的费用 |
|
旅游 |
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支付给其他接团的费用 |
|
广告代理业 |
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
|
劳务公司 |
代发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
外事服务单位 |
代发的工资、福利费、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 |
|
物业管理 |
代付的水、电、气和租金 |
,
|
其他服务业 |
全部收入,不予减除任何费用 |
9.
附注:
1. 关于“过路费”、“过桥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对有关单位向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其他服务”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集资修建的交通设施,在建成初期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2. 关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大陆..的运输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从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3.
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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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税目 |
征收范围 |
|
20%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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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娱乐业 |
台球、保龄球 |
|
5% |
服务业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干租”、“光租”)、广告业(广告的播映)及其他服务业 |
|
5%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
|
5% |
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
|
5% |
金融保险业 |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务、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保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存款、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营业税) |
|
3% |
交通运输业 |
交通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湿租、程租”) |
|
3% |
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有线电视的“初装费”) |
|
3% |
邮电通信业 |
邮政业、电信业…邮政、电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等 |
|
3% |
文化体育业 |
表演、播映、体育业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 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分包转包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转包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以总承包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4.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全额,包括材料、设备、奖金、劳保费等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
5. 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应就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分别缴纳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免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按照销售价格-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
6. 保险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涉及出口标的物的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如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7.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征营业税。
8.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使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9. 金融企业营业税专题:
1、 税法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转贷(内部往来贷款)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2、 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 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若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对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应视同贷款业务征税。
4、 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代收的邮电费及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对委托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5、 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6、 (政策性贷款的)利差补贴不征营业税。
7、 金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营业税。
8、 “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在其实际收到利息时,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征收营业税。
9、 贷款业务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转贷业务两类,税法中所指的转贷业务仅指外汇转贷,除外汇转贷业务以外的各种贷款均为一般贷款业务
10、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11、 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0. 融资租赁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本期的营业额。
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1. 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 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
3. 医院、诊所、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劳务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教育相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对其从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5. 农业相关: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农民用于农业生产;
6. 文化相关: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7. 技术相关:个人转让著作权;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单位(包括学校)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8. 第29届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
9.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
10. 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
11. 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的利息收入
12. 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农牧保险??
1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所取得的收入
14.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5. 经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机构转让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
16. 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核定的数额,无偿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2.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
3.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
4.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凡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补记:
1. 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征收营业税
A.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B.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C. 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委托方
解释:如果受托方垫付资金其本质就是销售(转售)
2.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 ),未分别核算的,税务部门从高适用税率。
A. 营业额
B. 转让额
C. 销售额
D. 毛利
答案:ABC,转让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3.
2.1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市建设税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所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城市建设税的特点:受益税、附加税、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征收范围较广
城建税税率
|
税率 |
纳税人所在地(非缴纳“三税”所在地) |
|
7% |
城市市区 |
|
5% |
县城、建制镇 |
|
1% |
其他 |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3%
计税依据:“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款(其滞纳金、罚款不作为计税依据)
特殊规定:
1. 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在代开时一律按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减征、多征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2.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附征的城建税税率为5%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 对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的“三税”退库,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退库
5. 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暂免(如免征三年型)营业税的,同时免(暂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 对于流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处理要求:按经营地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在经营地缴纳城建税
7. 由受托方代收、代扣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汇总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可如此)
8. 特殊的减免(税基:增值税):对新办商贸企业(只限于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9.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3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10. 2004.1.1起,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11. 2004.1.1起,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3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12. 经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机构转让资产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补记:
1.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临时经营征收的增值税,是否同时缴纳城建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
2.2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水资源暂未列入征税范围
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2. 具有受益税性质
3. 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4.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立法原则: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纳税人: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企业
纳税地点:纳税人向应税产品开采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向其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计税依据:直接销售、自产自用
根据伴生矿附加值确定其主产品适用税额
根据伴采矿的性质单独核定
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资源税(伴选矿不征税)
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代扣代缴的适用单位税额: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相同的…按照本单位的…;与本单位不同的按照收购地的…,收购地没有的由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特殊规定:
1.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税额减征40%
2. 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
3. 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4.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5. 矿泉水、地热水。。。
6. 以自产的液体盐(海盐、湖盐、井矿盐等)加工固体盐的,按照固体盐适用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