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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发布时间:2006/12/19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一、固定资产概念方面的差异 
    1、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 
    2、新准则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即入账价值方面,新准则基本上继承了旧准则的规定,但也有一定的调整,这些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修改为:“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很显然,新准则在强调了投资资产计量的法律形式性即合同或者协议的同时,也强调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公允性,其中既包含有对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权的尊重,也包含有公正与公平的成份;既强调了法律形式,也强调了实质,并且实质重于形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新增的会计原则①在此得到充分体现。 
比如说某企业接受另一企业的投资,双方协商投入设备A,协议价为100万元,但是市场公允价却为150万元,那么按照原规定,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但是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该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则是150万元。
②新增了弃置费的规定。新准则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某企业购入的一项价值100万元的设备,预计该设备在最终处置时所需要费用达到40万元,那么该设备入账时价格就为140万元。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40 
       贷:银行存款                  100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     40 
    2、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新旧准则都规定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和《租赁》确定,但由于《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和《租赁》三个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故而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出入也很大。比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②。”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不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①。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部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4、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确定,而旧准则则指出,本准则不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5、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 
    6、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折旧方面: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进行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后续支出方面:新准则规定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②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明确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新旧准则都规定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①。但是旧准则对改变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作出规定。新准则则明确规定: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②,也就是这些改变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4、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比如某企业于2007年1月1日购入设备A,价值12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假设无残值。那么该设备第一年可计提折旧11万元,扣除折旧后,该资产的净值应当为109万元。但是资产负债表日,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却只有99万元,那么企业就应当计提1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8年企业应当计提折旧10万元(99万元/9年),这样到2008年底,该资产的净值就是89万元。假设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那么按照原有的核算方法,企业应当将2007年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转回,但是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不得进行转回处理,即该资产在企业的账面上就是89万元。 
四、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第二十二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 
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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