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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8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资料:
   1.某运输公司2000年9 月份发生下列业务:①取得客运收入199800元,替保险公司
  代收保险费200元, 付给境外运输企业运费150000元; ②取得货运收入300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运单位运费100000元; ③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收入160000元。请计算该公司10月份应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其纳税地点和时间。
   2.某旅行社2000年9月份组织团体旅游, 收取旅游费共计300000元,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4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60000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0000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请计算该旅行社本月应纳营业税额。
   3.某展览馆2000年9月份收取门票收入200000 元,展馆内的餐饮部取得收入50000元,请计算该展览馆本月应纳营业税。
   4.国内某公司于2000年9 月份到日本某企业购买一项专利技术用于本公司的生产, 该公司直接与日本企业结算,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0000元。请计算该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并说明谁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如何缴纳?
   5.某广告经营公司9月份取得广告业务收入 300000元,支付给其他单位制作费50000元; 办理广告代理业务取得收入 120000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8万元,请计算该广告公司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6.某歌舞团于2000年9月来A市演出。由A 市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A市影剧院售票。共收取门票200000元,其中支付经纪人10000元,支付A市影剧院40000元。请计算该歌舞团、A 市影剧院和经纪人各自应纳的营业税。
答案:
   1.税法规定,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于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99800+200-150000+300000-100000)×3%=7500(元)
  该公司应于次月10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7500元。
   2.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业属服务业税目范畴,适用税率为5%。
  应纳营业税=(140000-60000+160000-100000)×5%=7000(元)
   3.税法规定,经营公园、动(植)物园等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征税。但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所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该展览馆取得的门票收入免税,但对餐饮部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4.由于该项技术“在境内使用”,因此转让该项技术的日本企业成为我国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税法规定,境外公司、企业、机构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果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者代理者,应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对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额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本例中,日本企业直接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按规定应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为代扣代缴。
  该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00×5%=5000(元)
   5.税法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该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制作费不得扣除。
  应纳营业税=(300000+120000-80000)×5%= 17000(元)
   6.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 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表演”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征税;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经纪人的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00000-10000-40000)×3% =4500(元)
  影剧院应纳营业税=40000×5%=2000(元)
  经纪人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解题指导: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但同时又设置了许多特殊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上几个应税行为的“扣除项目”。

  营业税与增值税划分问题
  资料:
   1.某照相馆主要从事拍照、胶卷冲洗、着色、放大等业务,2000年9月份取得营业收入50000 元, 其中有4000元是照相馆在照结婚照的同时,附带提供镜框、像册等货物取得的收入。请计算该照相馆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2.某旅店采取凭卡服务方式,当顾客离店时,凭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结算。 2000年9 月份取得住宿收入120000 元, 其中包含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20000元。请计算该旅店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3.某商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附带经营小吃、台球(该省规定税率为10%)以及无线电修理修配业务。经营的商品有A、B、C3种,其中A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B适用税率13%,C 属免税商品。 2000年9月份,销售A商品取得收入100000元,销售B商品取得收入80000元,销售C商品取得收入60000元;经营饮食业取得收入50000元,提供台球劳务取得收入40000元,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收入21000元。本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00元。假设该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均为含税收入,且均不能分开核算。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4.某饭店共设有5个包间,包间均有卡拉OK 设备,为客人提供餐饮、 娱乐等服务, 顾客可以自娱自乐,2000年9 月饭店收取的费用为包间费 20000 元, 餐费130000元,烟酒饮料费50000元, 请计算该饭店本月应纳的营业税(该省规定娱乐业税率按10%)。
   5.某歌舞厅9月份收取门票20000元,台位费 30000元,点歌费10000元,烟酒、饮料费40000元。该省规定舞厅税率为10%。请计算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答案:
   1.照相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照相馆在照结婚照的同时,附带销售的镜框等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2.对此种经营方式的货物收入,同样属于混合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00×5%=60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征营业税劳务与应征增值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劳务(指同税种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否则一并按高税率劳务征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也应分别核算,否则按高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也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免。该企业上述兼营行为兼而有之,综合上述政策,对该企业应按当月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当月销项税额=(100000+80000+60000+50000+40000+21000)÷ (1+17%)×17%=51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1000- 5500=45500(元)
   4.税法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应纳营业税=(20000+130000+50000)×10%= 20000(元)
   5.税法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应纳营业税=(20000+30000+10000+40000) × 10%=10000(元)
  解题指导: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的一个难点。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入货物。兼营行为通常有四种情况:一是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二是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货物;三是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四是兼营征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对两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概括为:混合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属行业划分;兼营行为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增值税。

  代购代销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资料 :
   1.经纬纺机厂委托某物资公司代购钢材100吨,物资公司按照金属材料厂每吨1500元的含税价格与经纬纺机厂结算,由纺机厂直接将资金汇入材料厂账户,并将金属材料厂开具给纺机厂的专用发票原票转交。根据协议规定,物资公司按照钢材购进价税的10%收取手续费15000元,并由物资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给纺机厂。请计算该物资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2.某茶厂委托某百货商场(一般纳税人)代销茶叶。茶厂与百货商场的结算价格为每公斤茶叶60元(含税),商场每销售1公斤收取手续费6元。该商场按每公斤 80元的含税价格对外销售。 2000年9月份, 该商场共销售茶叶2000公斤,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月末,商场提取手续费12000元,并将代销清单开给茶厂。茶厂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计算商场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案:
   1.税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代购业务征收营业税,否则征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该公司的行为已具备了上述的三个条件。
  应纳营业税=15000×5%=750(元)
   2. 增值税法规定,销售代销商品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法对代销的解释是,所谓代销货物,是指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该商场(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茶厂(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实际上包括两块,即商品差价和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对此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对外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60000÷(1+17%)×17%-2000×60÷(1+17%) ×17%=5811.97(元)
  应纳营业税=[(160000-2000×60)÷(1+17%)+12000] ×5%=2309.40(元)

  计算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1)
  资料 :某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劳务。 2003年5月12日,该企业委托华瑞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为其代理一季度的营业税纳税申报。经查阅有关账证,该企业一季度发生了以下几笔经济业务:
   (1)“其它贷款利息收入”13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00 万元(支付本期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利息80万元);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为5000万元, 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500万元;
   (3)2002年2月1日,以银行存款3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6万元,每月月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共收到甲公司9万元。
   (4)本期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 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3万;代收邮电费11万元; 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6 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6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 发生出纳长款2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6万元;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利差收入 20万元;
   (8)本期收取“逾期贷款”利息收入15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所有收入均分开核算, 试计算该金融企业一季度应纳的营业税额。
答案:
   (1)税法规定, 对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多事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5%+(100-80)×5%=2.5(万元)
   (2)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3)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 若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对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应视同贷款业务征税。
  应纳营业税=9×5%=0.45(万元)
   (4)销售的账单凭证、 支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代收的邮电费及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对委托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11+6)×5%=1 (万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60×5%=3(万元)
   (5)税法规定,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5%=1 (万元)
   (6)利差补贴不征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不征营业税。
   (8) “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在其实际收到利息时,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综上,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2.5+100+0.45+1+1+0.75=105.7(万元)
  解题指导:1.贷款业务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转贷业务两类,税法中所指的转贷业务仅指外汇转贷,除外汇转贷业务以外的各种贷款均为一般贷款业务;2.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3.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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