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票据知识讲解
发布时间:2006/12/8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票据知识讲解:
关系如图所示:A——→B——→C——→D——→E——→F
案例1:
在A——→B——→C——→D四个环节中,
A与B之间有买卖合同,B是供货方,但是供货不合格。
结论:出现这种情况时,A能对抗B,但不能对抗C和D。
理由:(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前提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做成并交付票据就存在,前提是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任何影响作为。
(3)只有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并且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债务人才可以进行抗辩.
案例2:
关系如图所示:A(出票)——→B——→C——→D——→E(持票时间超过三年,导致票据关系消灭)
结论:票据关系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失效的,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力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力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力。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相关的经济利益。(就是E能找A要,而不能找D要
案例3:票据的伪造
A(伪造甲的签章出票)——→B——→C——→D——→E
结论:(1)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无效。甲的签章由于违背了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甲的签章无效,于是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2)A是出票人,但A没有签章,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伪造人A给B、C、D、E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1)票据上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法律效力。
(2)既是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票据本身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票据关系就有效。(谁签字谁对票据负责)
案例4:票据的变造
票据金额80万元 票据金额800万元
A——————→B——→C————————→D
结论:(1)无权更改票据的内容的人,对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变更叫变造。
(2)票据的变造应按照签章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承担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的,按照原记载事项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后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3)有权变更记载事项的属于有效变更,不是变造;授权
补记的不属于变造;变更签章是伪造不是变造。
案例5:
A(出票人)————————→B——→C——→D
甲(是承兑行)
(如果A存入的资金不到位,或者A与甲之间有合同纠纷)这时甲不能与自己和A之间的纠纷来抗辩D.
当出票人A存入的资金不到位或与甲存在合同纠纷时,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矛盾为理由,来对抗持票人。(能找A要就能找甲要,反之也是)
案例6:
A——→B——→C——→D——→E——→F
甲(承兑行),E与甲存在借款纠纷。(E与甲有纠纷,但是不能对抗F的要款)
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来对抗正当的持票人。
案例7:
A——→B——→C(没有供货)——→D(善意的并支付了兑价)
(C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如果C找B要钱,B可以不给,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的D)
上例中:B可以对抗C,但不能对抗D。
原因: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兑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的影响。
如果D是恶意的: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没有兑价或者是不相当兑价的,那么持票人享有的权利就不能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
案例8
A(15周岁,未成年人)——→B——→C(采用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D(恶意取得票据)——→E
(A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的签字有效,C的无效,无法律效率的签字不影响其他有法律效率的签字.
案例透析:
票据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说明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主张任何票据权力。(本案中B可以找A的法定代理人追偿民事赔偿责任)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没有缺陷,以欺诈、胁迫或偷盗行为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外以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无效,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一是签章;二是记载事项。(个人的签章必须是本名)(单位的签章必须是公章和办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章)
案例9
A(出票人)—→B(甲企业充当保证人身份)—→C—→D(恶意取得票据)—→E
出票人:(做成票据并交付票据)
考点一:汇票金额与实际金额熟低原则。
考点二:出票人没有记载出票日期视同为见票即付。
保证人行为处理方式:
1.保证人不是债务人。(即有合同法的担保效力,又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行为具有独立(不因为基础关系的无效而无效)的法律效力。保证人是两人以上的,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代为清偿后就成为了持票人,此时它可以找B,也可以找A来清偿)
2.如果是为出票人保证的话,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的话,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3.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两个:1。保证人签章;2。签写有关保证的字样。
4.保证不得符条件,如符条件的,所符条件无效。(保证本生有效)
背书行为的处理方式: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
2.背书不得附条件,也不得部分背书。
3.背书形式上必须连续(指形式上要连续)。(特殊情况除外(例如继承,无偿的赠予,税收的原因))(也就是转让背书要连续,委托收款的背书也不连续,置押背书也不连续)
(如果注明不能背书的则当事人对继续背书的后手以后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要禁止背书的情况包括
1.银行拒绝承兑;2.被拒绝付款;3.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三种情况禁止背书。
承兑要求:
1.承兑人签章;2。有承兑的字样。如果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还应包括付款时间.
应当承兑的票据持票人如果没有承兑,其法律后果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看清票据的类型有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应当承兑但没有承兑的法律后果: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此时只能找开户银行承兑.
追索权
到达F时,他就有了两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分别是第一和第二权利,只有在第一权利得不到满足时才能到第二权利.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① 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发出追索通知。如果持票人没有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付款请求权行使对象即:付款人或承兑人; 追索权行使对象即是前手(也可以是付款人。) 时间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