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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合同法总则》 易错问题总结

发布时间:2006/12/4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 易错问题总结

合同法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要约撤回通知的发出应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撤销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承诺的撤回应在承诺生效前。
3、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
4、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6、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    可以对外出具担保的只能是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8、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上市及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10、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1、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2、    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13、    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特定物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14、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15、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
16、    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17、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注意与担保的区别)
18、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19、    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方法履行债务的情形有:(1)、债权人下落不明;(2)、债权人正在进行分立。
20、    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当事人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享有合同的债权,承担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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