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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经典笔记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发布时间:2006/12/1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项目
鼓励类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允许类
1)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出资
1、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应当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但经有关财税机关证明,外方可以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缴纳出资。
实物出资
1、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必须为自己拥有、未设任何担保物权,并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
  (2)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场地使用权
中方投资者可选,未用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应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用场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
符合下列条件: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出资比例:合营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一般不低于25%
3、出资期限(总结)
适用
出资方式
普通的出资期限 :适用设立外资企业,股权并购后增资部分,资产并购对价以外出资
 
A、1次缴付出资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B、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15%,3个月;
       总期限:
       注册资本            总期限
       <=50万美元       1年
       >50万美元        <=100万美元 1.5年
       >100万美元       <=300万美元 2年
       >300万美元        <=1000万美元 3年
       >1000万美元       审批机关审定
并购出资期限:适用外方并购境内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A.一次付清的,自营业执照颁发日起3个月交清
B.分期付款,经批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 ,余款1年内交清,并按照实际交付出资分配收益
 
特殊出资期限 :外商并购内部企业,但比例低于25%
A.现金,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3个月交清
B.实物,工业产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交清
 
国有产权转让出资期限
A.一次付清的   原则上
B.分期付款   首期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经担保计息,不超过1年
 
内企兼并国有企业
兼并方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前一次付清,取得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分期付款,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50%,最长付款期不得超过3年。
4、出资责任
   双方均违约:视为自动解散
   一方守一方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未履行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合同中一切权力,自动退出企业。守约方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或另外找合作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对在合资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来说,在其未缴清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也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审批机关:省级以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报告制度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3、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的倍数
<210万美元
7/10
210-500万美元
2
500-1200万美元
2.5
>1200万美元
3
四、三类外资企业比较表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1、法律特征
股权式
契约式
 
2、申请审批者
中外合营者
中方合作者
通过所在地县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期限
3个月
45天
90天
4、收益分配
按出资比例分配
按合同约定分配
归投资者所有
5、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双方一致同意审批机构批准,可委托管理
资本持有者
6、董事会及任期
①>3人;②各方名额参照出资比例;③任期4年
①>3人②各方名额参照投资
任期3年
 
7、董事会年会及临时会议
①每年>1次
②1/3以上董事提议召年临时会议(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开会)
③董事长不能出席可委托非董事代表出席表决
同合资企业,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
 
8、董事会决议须一致通过的
①修改章程;
②企业终止、解散;
③注册资本增加、减少
④企业合并、分立
①修改章程;
②注册资本增、减;
③资产抵押;
④合并、分立、解散
 
9、企业期限
①一般10-30年;
②投资大、周期长、利润率低、技术先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可延长到50年;
③国务院特批可50年以上
合作双方合同中约定
外方投资者在设立申请书中讲明
10、企业延期条件
距期满6个月前提出(审批机关1月内决定)
距期满180天前提出(审批机关30天内决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不得延长;若外方增加投资的,可延长。
距期满180天前提出(审批机关30天内决定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投资总额决定的注册资本
(1)三个特殊区位(300~420之间、1000~1250之间、3000~3600之间):210,500,12000
(2)三条分界线(300、1000、3000万美元):7/10,1/2,2/5,1/3
2、向当地税务、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需要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的文件报表: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清算的会计报表
3、出资额转让
  条件:经合营各方同意;经董事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权
  程序:向合营各方申请—〉董事会审查—〉报审批机关审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应当约定期限的行业:服务性行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国务院规定限制投资项目。一般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项目,可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延期的要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先行回收投资
  方式:(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外国合作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条件:(1)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税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出资比例不受25%限制。
六、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P148)。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外资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决定。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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