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破产法
一、破产界限:
1、实质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力等清偿;(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达到破产界限,不予宣告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程序
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财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
1、 申请:仅用于法人型企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所在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则为注册地)
2、 受理: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在材料补充后7日内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之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2)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的“作出时间” 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报债权:
收到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各个债务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予清偿。
3、 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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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人为原告 |
以债务人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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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程序的 |
在二审程序的 |
已审结正执行 |
债务人单一被告 |
有其他被告等 |
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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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
继续 |
中止执行 |
中止 |
中止 |
继续 |
4、 破产中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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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申报债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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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保 |
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
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后可向被保证人追偿,追偿所得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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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为破产企业担保 |
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程序预先追偿。 |
保证人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参加破产受偿。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由保证人偿还。 |
因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而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
5、 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待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要由清算组执行,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1、召集和主持: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主席由法院指定。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法院,开会前15日通知。
2、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3、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四、和解和整顿
1、和解整顿的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无主管部门的以股东会名义申请整顿。
法院受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乃至破产宣告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和解整顿。
2、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也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4)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通过和解协议要经过法院审查认可,认可后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中止:非正常中止:①不执行和解协议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五、破产宣告
1、宣告破产的条件为: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依法应终结整顿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2、清算组:
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为判断原则。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六、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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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财产的可变现价值(A)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B) +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C) =破产财产(D=A—B+C) —破产费用(E) —应付工资、保险(F) —应付税款(G) |
负债总额(I) —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B) —应付工资、保险(F) —应付税款(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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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债权人分配的财产(H=D—E—F—G) |
=破产债权(J=I—B—F—G) |
1、属于破产财产的: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仍属于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执行回转的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因取得代位求偿权从而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7)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2、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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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抵押 |
以建筑物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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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取得
(属于破产财产) |
有效 |
不需要手续即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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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取得
(不属于破产财产) |
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且经由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则有效。但抵押权实现时应将卖得款先缴纳土地出让金,抵押权人对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
履行手续的有效
未履行手续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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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和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 |
4、破产财产分配中四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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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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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 |
1、 财产属于他人,且原物尚存
2、 权利人须履行相应对等给付义务
3、 通过清算组取回 |
1、破产宣告前原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以物价申报债权。2、破产宣告前原物被债务人转让获利的,权利人要求等值赔偿3、破产受理后因清算组责任毁损灭失的,等值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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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 |
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发生在破产宣告前 |
1、 可在清算前抵消,不足抵消的参与破产分配
2、 不能以受让的债权抵消
3、 破产企业股东享有的债权不得抵消未到位的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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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别权
(优先受偿权) |
破产企业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 |
债权人行使除别权的,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行使的,债权和担保物分别计入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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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
可行使,如果不行使,则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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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
无除别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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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灭失,则除别权灭,只能参与破产分配,但第三人对灭失物有赔偿责任的,则对作为代位物的赔偿金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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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
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发生下列之一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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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期间发现的,由清算组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终结后1年内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并依法予以分配。 |
七、破产债权
1、属于破产债权的
下列各项属于破产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但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3)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2、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八、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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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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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拨付 |
A: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B: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
C: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破产清算费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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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 |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国有企业在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3、破产企业欠职工集资款4、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5、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求偿权,企业欠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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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 |
所欠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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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顺序 |
破产债权 |
九、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见轻松2p106)
整个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作出,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申请复议,但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