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难点解析
发布时间:2006/12/1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财产、行为、资源税收法律制度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二、本章复习要点
1.房产税
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包括农村)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
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税率为12%。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纳税人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2.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车船的使用人为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载货汽车和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2)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3)除载货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4)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70%)
(5)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应纳税额=所挂拖车的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6)客货两用汽车应纳税额分两步计算:
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3.印花税
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不仅限于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而且包括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现行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档:(见表2)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印花税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5.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考题中应该给出。
6.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采用定额税率。
7.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2)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
①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③纳税人购买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3)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4)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8.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区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取得了收益,只要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而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1)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②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见表3)
二、本章复习要点
1.税务登记管理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4)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稽核,定期验证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3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账簿、凭证管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纳税申报
(1)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②邮寄申报。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③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4.税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
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包括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
(4)强制执行
欠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或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后仍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税款追征
追征期为3年内,但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得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纳税人合并或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其他规定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税收应当先于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