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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经典笔记第七章、证券法

发布时间:2006/11/30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七章、证券法
一、证券发行
  1、何谓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其他规定。
2、各类证券发行、上市条件
证券类型
需要报送的文件
条件
备注
股票公开发行
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1、 公司章程
2、 发起人协议
3、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类型及验资证明
4、 招股说明书
5、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 承销机构名称及相关协议
7、 按规定聘请保荐人的,出具发行保荐书,需要批准的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再次发行的文件:营业执照;股东大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上款4、5、6条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所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的,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不做纠正或未经决议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股票上市
1、 上市报告书
2、 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 章程、营业执照
4、 经注会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
5、 律师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6、 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1、股票经股务院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不少于3000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比例为10%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暂停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的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或作虚假报告的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终止上市:1、暂停1款,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到条件的2、暂停2款,拒绝纠正的3、暂停4款,且在最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4、公司解散或破产
公司债券
1、营业执照
2、章程
3、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6、聘请保荐人的,应当由发行保荐书
下列行为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1、前次发行未募足
2、已发行至阿全或其他债务违约、延期支付本息且处于持续状态
3、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1、股份公司净资产≥3000万,有限公司≥6000万
2、累计债权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1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可转换债券要符合股票和债券双重条件。
债券上市
1、 上市报告书
2、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 章程、营业执照
4、 债券募集办法
5、 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1、 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
2、 实际发行额≥500万¥
3、 上市时仍符合法定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暂停上市:1、有重大违法行为2、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3、募集资金不按核定用途4、未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连续2年亏损
暂停上市后,1、4项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3、5项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有证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投资基金
1、 申请报告
2、 基金合同草案
3、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 招股说明书草案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书
6、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会计报告
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 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2、注册资本≥1亿¥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信誉,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3亿¥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有关的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其他规定条件
募集基金不得超过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算。期满,封闭式基金募集份额达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持有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期满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受到验资报告10日内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备案手续,予以公告。
基金上市
1、申请书2、上市公告书3、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4、基金契约5、托管协议6、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7、证交所1-2名会员见书的上市推荐书8、证监会、中行队基金托管人的审批文件9、各类营业执照10、证券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仅限于封闭式基金
1、基金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
4、基金持有人不低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停上市:1、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2、违法,证监委决定暂停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终止:1不具备上市条件2合同期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承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券面值超过5000万元的,要组织承销团承销
 证券代销、包销期限不得超过90日,代销期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份未达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4、开放式基金相关规定
  A.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B.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C.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证券交易
1、交易中对人员的限制
 (1)公司法相关规定
发起人
  (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述人员时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文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不是发行)出具上列文书的,自受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再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由董事会收回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5)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原规定: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
  应公开的信息: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司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期报告
时机: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报告
内容: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设计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年度报告
时机: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内容: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4、已发行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数额
     5、公司实际控制人 6、其他证监会规定
临时报告
时机:(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券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内幕人员: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的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
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纵市场行为:
①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交割或数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交易交割或数量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进行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两类
4、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④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1、实际控制权:①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②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③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④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收购中的报告: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已发行的股份达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3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达到5%后,每增减5%都要报告,在报告期限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3、要约收购:时机:达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期限30-60日
4、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5、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五、证券机构
1、证券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关系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和保荐(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1-3项最低为5000万;经营4-7项业务之一的,为1亿,两项以上的为2亿
市场禁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所谓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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