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
(1)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
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 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3) 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 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
3、质量检验期间
(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
(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受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两种情况除外:①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②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
4、价款支付
地点: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地。
时间: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应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时支付。
5、合同解除
(1)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主物
(2)数物之一仅限其一,但分离而损害其他物价值的,及于数物
(3)分批交付,之一不符仅限其一,影响以后,及于以后各批,影响所有,及于所有
6、特殊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买受人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该标的物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①未表示是否购买的;②已无保留地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③将标的物出租、出售等。
二、赠与合同
总结: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总结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3)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5)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灭,赠与人应承担责任,有瑕癖的不承担责任,但两点除外:①附义务的赠与,在义务限度内承担②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癖,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承担
2、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的撤销:
3、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何种情况,赠与均可撤销。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撤销期限:赠与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
总结一下撤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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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撤销权 |
撤销权的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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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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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 |
(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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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可撤销合同 |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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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赠与合同的撤销 |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
三、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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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 |
自然人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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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诺成合同 |
实践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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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必须书面 |
可以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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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1、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额返还借款并计利息。
2、借款人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
3、借款人提前返还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时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
1、期限不超20年,超过不分无效,六个月以上应定书面合同,未定为不定期
2、出租人有维修义务,承租人有保管义务,承租人增设或改善租赁物,出租人可要求复原或赔偿。
3、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4、解除合同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原因使租赁物毁灭,可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
(2)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前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3)租赁物危机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使订立合同时知道,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五、融资租赁
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但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出租人可①要求支付全部租金②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期满租赁物归属:
约定归承租人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和其它费用的,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
没有约定,归出租人。
5、承租人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承揽合同
1、与第三人的关系: 承揽人经同意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要对其工作负责任,主要工作不经同意而交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其他合同的随意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要赔偿;客运合同旅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解除之。
七、建设工程合同
1、无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超越资质但竣工前取得资质则有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无效合同工程竣工的处理:
(1)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也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但不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也不能再分包。总承包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4、合同的法定解除
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5、承包人垫资处理:
对垫资及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
6、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法院将工程拍卖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
(3)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7、工程欠款利息计算
(1)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
(2)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付款时间确定:①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日②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自起诉之日
8、实际竣工日期:经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八、运输合同
1、承运人对货物毁灭有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证明毁灭是不可抗力、货物自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获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价,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到达地市场价计算
2、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技术合同
1.合同效力的界定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课题组、工作室)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3)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合同无效的处理
(1)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
(2)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3)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但双方恶意串通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3、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3)提成支付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4、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
A.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B.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5、技术成果的权属
1.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接受出资的企业可以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但该技术成果的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2.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所有权)约定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
3.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的比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
6、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
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1)使用权、所有权归法人(2)转让时,完成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7、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③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①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③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7.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技术咨询合同
1.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10、几个概念的区别:
A委托与代理:
(1)代理是三方关系,委托是双方关系(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内部关系(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B行纪与委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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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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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仅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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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具有限定性 |
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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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谁的名义 |
行纪人 |
委托人或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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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偿 |
有偿 |
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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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
行纪人 |
委托人 |
C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的,费用由居间人自己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由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不能促成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