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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经典笔记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06/11/30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外汇资产。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用于会员国成员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其定值是和“一篮子”货币挂钩,市值不固定。
  2、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
二、经常性项目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的经常性外汇收入:
项    目
管理
①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结汇
 
②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③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④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⑤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⑥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⑦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⑧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⑨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⑩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⑾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⒆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的外汇
⑿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开立外汇账户,并按规定结汇
⒀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⒁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
⒂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
⒃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保留
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⒅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2、经常性项目外汇帐户统一限额管理
               
经常性外汇帐户限额
1、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性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80%的
上年度经常外汇收入50%
2、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性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80%的
上年度经常外汇收入80%
3、新开立经常性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上年度没有外汇收入
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4、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性外汇帐户
可按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5、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
经分局核准,可按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补充:
1、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另行由外汇局核准。
2、境内机构经常性项目外汇余额超出限额后,超出限额部分资金仍可在外汇帐户内存90天,超过90天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90天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并通知境内机构。
3、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三种情况。
直接支付或兑付项目
先支付或兑付后核查项目
先审后支
①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
②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
③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
④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⑤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
⑥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⑦进口项下的尾款;
⑧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
⑨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
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
⑾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
⑿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
①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②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③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④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都是特殊行业:交通,运输,邮电
①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②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并超过等值1万美元佣金的;
③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④偿还外债利息;
⑤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主要记忆这部分,其他用排除法
 
4、非经营性对于外支付用汇管理分两种情况
算内非经营性用汇
预算外非经营性用汇
①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②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
③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④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
⑤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⑥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⑦境外朝觐用汇;
⑧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⑨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①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②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用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③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
④国家教育部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⑤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
⑥因公出国费用;
⑦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三、资本性项目外汇管理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
②境内机构境外借款;
③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
④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注:出租属于经常性收入)
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①偿还外债本金;(注:偿还利息属于经常性支出)
②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③境外投资;
④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⑤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⑦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
⑧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
⑨向境外贷款。
2、汇回利润保证金
  (1)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内投资者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当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者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3、外债管理
  (1).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
 (2).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
  (3)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4)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4、2006新增: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涉及购、付汇及境外开户审批的,若金额低于2500万$,由所在地分居批准,否则,应通过分局报总局批准。
四、人民币汇率管理
  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不再顶住单一美元,形成更高弹性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格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中间价上下30/1000内浮动,非美元兑人民币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责任
  1.逃汇(处以逃汇金额30%-5倍的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
  (2)不按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4)未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2.套汇  (处以套汇金额30%-3倍的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
  (3)未经外汇管理机构的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
  3.扰乱金融行为 (私自买卖外汇,倒卖外汇的,处以金额30%-3倍的罚款)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2)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4)私自买卖外汇、倒卖外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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