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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景点笔记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06/11/30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法
 1、著作权创作完成即自动取得,不具有排他性;其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受期限限制。
 2、著作权的归属 (节选)
 
   
演绎作品
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有著作权,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作品演绎。
合作作品
合作者共同拥有,不能分割的,协商一致使用,不能协商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转让权以外的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影视作品
制片者
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
从约定,约定不明归受托人。
美术作品
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转移,但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
职务作品特别说明: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①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②作品完成2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
  ③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的报酬,由作者和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④作品完成2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特殊规定】
  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该法人。
  【相关链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完成发明创造的个人属于"发明人",但法人享有"专利申请权"。
3、客体:(文、艺、科)
  智力创作成果、独创性(不排他,只要独立完成即可)、可复制性
  包括:文字、口头、音艺、摄影电影、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计算机软件
  不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财产权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具体起止:公民死后;最后一个合作者死后;法人组织自首次发表后;影视摄影类首次发表后;后两者不发表,自创作后算起。
5、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广播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媒体中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6、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7、邻接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报刊享有权利10年,表演、录像、广播电视为50年,12月31日止。
二、专利法
0、区分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
1、职务发明
  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区分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不同
  (1)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
  (2)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举证责任不同
  (1)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2)方法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2、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
新颖性(见后)、创造性(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和实用性(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新颖性)
保护范围
产品和方法,没有形态要求
仅限于产品,有求有固定形态和构造
有固定形态
保护依据
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以图片照片中专利产品为准
保护期限
20年 ,自申请日算起
10年
10 年
国际优先权
12个月
12个月
6个月
国内优先权
12个月
12个月
强制许可
不可
审查程序
形式和实质审查
形式
形式
 新颖性的标准
  (1)公开的地域标准:出版物的公开采用世界性的标准,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标准。
  (2)公开的时间标准: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公开以后撤回专利申请的,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其他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
3、不授予专利的客体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是下面可授予:A对于脱离了人体的物质(血液、毛发等)的化验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B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授予专利权。;(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强制许可
  (1)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均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必须注意的问题:
  (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者,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者应当给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协商不成则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对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费用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专利权的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
6、专利权无效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3.如果专利权人不向对方当事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一般看对方是否以次获利)
7、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
 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8、侵害专利权行为的界定
  1.甲和乙都有一个相同方法,乙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甲获得专利权后,乙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乙不属于专利侵权。
  2.甲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乙的专利权的,甲不属于专利侵权。
三、商标法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但经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3、申请
   优先权:期限6个月,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②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
  原则:先申请在先为主,先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
4、期限:
  经初审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期满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核准日起10年;可在期满前6个月续展,未能续展再给6个月;可无限次续展,每次10年,自上次期满算起。
5、转让(注意责任问题)
   1.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自商标局的核准"公告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1)被许可人的名称;2)商品产地。许可人应该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6、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P414)
  1.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应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限制。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1、经营者假冒商标,伪造、冒用标志,擅自使用他人或他人商品名称的行为。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具体包括: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经营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具体包括:
  (1)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9、经营者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具体包括: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招投标中的串通、勾结行为。具体包括: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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