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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法

发布时间:2006/11/18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四章         公司法
“过半数”情形:
第四章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担保法中的上市公司担保也应该为过半数。
有限责任公司。A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B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C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半数的,均为“过半数”,具体:
A创立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B创立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C股东大会决议的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 1年内购买、出售重要资产或提供担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特别表决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通过:合分解散、变更组织形式,增减注资、
修改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合资企业董事会的特别表决事项“一致通过”:合分解散、增减注资、修改章程。
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表决事项“一致通过”:合分解散、增减注资、修改章程、资产抵押,
 
数字:有限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公司出资货币不低于30%;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低于35%;上市公司特别表决事项:1年内买、售资产或提供担保达资产总额30%。
 
 
日期情形。
登记管理:除了减资合并在作出决议后45日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6个月外,其余均为30日。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自股东会作出决议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
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注、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特殊>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特殊>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特殊>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1)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其他。
  2.分公司
  (1)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付。
  3.公司章程(重点)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出资
1.出资形式
  (1)可以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出资期限。
采用缴付(认缴和交付折衷)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定一定缴付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5%,并且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按公司法规定,总出资期应当为2年。
3.出资义务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A足额缴纳,B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4.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三)股东
  1.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应当将股东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2.股东的知情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A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帐簿。B公司有根据地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C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重点)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认缴增资。但全体股东可事先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会的职权和会议制度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批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审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发行债券作决议。
  (7)对特别事项作决议:增减注资、修改章程、合分解散、变更组织形式。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为书面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过半数同意,而不是股东会作决议。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会议:
  第一顺序:①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②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顺序: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顺序: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会议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章程②增减少注资③合分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重点)。
  (5)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
  (6)会议通知:开会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7)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组成,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不少于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 “指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5)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解释】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召开董事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经理
  经理是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1)设立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与董事长不同。
  (3)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重点)。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与董事不同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监事会副主席。
(2)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监督董事、高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7)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8)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应当一次缴足不允许分期缴付。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分解散、增减注资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第三章也有.
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点)
无需召开股东会,应当采取的方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过半数”同意才可转让.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过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估先购买权问题.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首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释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六、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重点)
  1.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1)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股利分配条件,但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通过决议使公司存续的
(3)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2.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发起设立
  (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实收股本”总额。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未按期募足股份的、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发起人负责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创立大会召开条件: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决议方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入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1)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2)《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二)会议制度
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5)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A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E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①10%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3.会议通知
  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提案权
  3%股东有提案权。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章程②增减注资
  ③合分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7.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8.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董事会
  (一)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二)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完全相同。

  6.董事会召开: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
  3.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说法。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30%”的;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重点)。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A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不得对董事会决议行使表决权。B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C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点)。
  【解释】注意第1、4条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相关链接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了解: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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