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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06/11/18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2004年新增)
  国有独资企业:直接“任命”其总、副总、总会计。
  国有独资公司:直接“任命”其董长、副董长、董;“建议任免”总、副总、总会计。
  国有控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长、副董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对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改方案和公司章程。
2.国资委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分解散、增减注资、发行债券。重要公司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资委决定: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后国家不控股的,由本级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如何界定、何时界定、纠纷处理
  (一)如何界定
  凭主观判断。须注意的有:
(1)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中的国有产权有:
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应收未收税款和减免税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部分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6)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三部分
原始投资和增资中的中方享有部分
提取的各项基金中方享有的部分
可分配利润中中方享有的部分。
(二)何时界定)
  双合(与外方合资、合作的、连骨(股份制改造和联营)、拍肩(兼并、拍卖)
  (三)纠纷处理(P68)
  1.全民与全民单位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由民级或上级国资委调解或裁定;由本级政府裁定。
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不能引入司法程序。
  2.外部矛盾。协商解决:诉讼
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核准制、备案制
  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69)
  1.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评估的。
  “出”:以非货币资产偿债
  “进”:A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B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2.何时对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政府决定的A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B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和(合并)僧(划转)缘、专(转让)家置(置换)地”的。
  4.何时对非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买来的、换来的、抵债抵来的非国有资产。
  (二)核准制、备案制(P71)
  核准制
  (1)范围: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大经济项目”,实行核准制。
  (2)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备案制
  (1)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2)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2002年单选题)。
  (三)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吊销资格证。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005年重大调整)
  哪些企业需要登记
  到哪里登记
  登记内容
  年检制度
  (一)哪些企业需要登记()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到哪里登记(P75-76)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如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并由该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2005年新增)(P76)
  已取得法人资格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A出资办B,由A申请)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变动时,补办占有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者注销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2005年调整)(P76)
  (1)企业名称变(工商核准登记后30日内,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和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2)企业国有资本额变的;出资人变的;产权变的。
   除名称变的以外,先办产权变动登记,再办工商变更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没了)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国有股没了)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四)年检制度(2005年重大调整)
  企业每年2-4月完成年检,并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内容
  (1)出资人资本金情况
  (2)国有资产的分布及结构变化
  (3)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登记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2005年新增)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P79)
  企业决议
  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
  确定受让方
  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
  1.企业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3)职工安置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P79)
  (1)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资委组织清产核资。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4.登记管理
  (1)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不得委托转让方进行。
  (2)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共同对受让方“共同”资格进行审查。
  5.确定受让方(P80)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3)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4)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6.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P8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低于30%,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部分应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算利息,在一年内交清。


  六、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2006年新增)

  1.清产核资(P81)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划出方”国资委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2.内部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划出方还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的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3.审批(双方都得向各自婆婆申请批准)
  同级国资委所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共同报国资委批准。
  在不同国资委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分别报同级国资委批准。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由同级国资委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下划上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委分别批准。
  4.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形(P82)
  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或有负债和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5.转让协议的生效
  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
  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6.无须批准的情形。
  依上年审计报告或经国资委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都是政府决定的:同属于一个国资委所管的企业间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决定的下划上;双方政府决定的无隶属关系的企业间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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