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23)。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2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24)
只能是大陆自然人,不得是吃财政饭人员和银行人员等。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出资方式(P24)
(1)各企业差不多,但不能以'劳务'出资(仅合伙企业适用)。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注意:①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②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先后执行的顺序。③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如果在工商登记时没有在设立申请书中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三)事务管理(P26)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如果受托人超出职权限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29)。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P27)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P28)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P28)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60日'内。
4.财产的清偿顺序(P28)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P28)。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
特征: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人和性质'③'契约式'企业
(一)《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P31)
工商机关登记的、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P34)
1.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1.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①共同管理;②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管理企业事务。或委托第三人管理。
2.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P35)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事项:(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3)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
(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损益分配原则(P37)
1.损益分配的'时间' :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
2.损益分配的'比例'①按合伙协议的'约定'。 ②未约定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该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①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②不足以清偿时,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③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七)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P39-40)
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行使';不得直接变卖;
该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财产份额。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八)入伙、退伙
1.入伙人的法律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2.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不再承担按份责任。
3.退伙的分类:
(1)自愿退伙:①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退伙不得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①当然退伙;(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财务;丧失清偿能力)②除名退伙(合伙人有过错)。
(九)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 A.合伙人一致同意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2.清算时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4)合伙企业的债务; (5)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 3.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请求的,责任归于消灭。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经营权的内容
1.资产处置权)
(1)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2)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但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3)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国有企业被兼并(P48)
(1)国有企业被兼并时,应当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2)实际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价格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转让情形的,暂停交易,经产权转让批准机关批准后再交易。
(3)兼并价款:一般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兼并程序终结日不得低于50%,其余50%部分3年清付。
(二)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新增)
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要求(P50)
(1)改组前应当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
(2)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者全部(主要)经营性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拖欠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的净资产中抵扣,或者从转让收益中优先支付。
(3)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2.支付转让价款的形式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他:来源境内投资企业的利润所得、转让提前收回减资和清算所得;收购境内国有企业产权和收购境内国有企业债权人的债权。
3.支付转让价款的期限(P52)
一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60%以上,其余部分在1年内付清。 (外国投资并购期限相同)
(三)组织机构
1.厂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区别
(1)对于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无权直接任免直接奖惩。
(2)涉及职工利润方面的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3)由于国有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因此,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无决议权、否决权。
(4)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但只能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不能直接作出决定。
2.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P55) 谁可以提议?厂长、工会、1/3职工表权召开有条件?2/3的职工代表出席
如何决议:“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