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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06/11/18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 一 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考生应掌握经济法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资格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2005年调整)。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997年多选题)
  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4)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解释】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
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撤销权的时效必须在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
      2.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六、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人在A代表权限范围内,B以被代理人的名义,C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D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三)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年单选题)。
   (四)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000年判断题)。
  2.表见代理(重点)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解释】该考点曾出现在2000年、2004年的多选题和2003年的单选题中。
   (三)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002年单选题)。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八、法律责任
  (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1.仲裁
  (1)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判断题)。(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判断题)。
  2.诉讼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
  (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判断题)。
  (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2004年判断题)。
  3.判决、裁定的区别(2005年新增)
    二者的区别如下: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4.上诉期限(2006年新增)对“三种裁定”不服的,可在送达10日内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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