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当然退伙和除名的区别-形象理解】
当然退伙都是当事人不得已,除名都是当事人自作自受,你看未出资,故意,重大过失,不正当行为,都是自身的原因,所以要给你下除名通知,30天内你可以到法院告我。
【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区分任免和建议任免:】P61
1、对国有独资企业,任职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对国有独资公司,注意是公司,公司最大的是董事长,任职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他们提出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建议。
3、对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他们提出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人选建议。
4。对国有参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第三章第五节)】
作为2005年新增重要内容,高度关注综合题
1.特殊规定(P79)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按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种社保费及其它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2.企业决议(P79)①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②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③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3.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P80)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P73)
3.确定受让方(P80)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3)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4)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4.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P81重点)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5、法律责任(P82)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有限公司股东会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记忆:①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②两会报告,选举、更换两会及报酬,③财务有关:预算、决算、分利、补亏,④特别决议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公司债券。
有限公司董事会:(联系股东会职权记忆)
①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提方案,
②两会报告,选举、更换两会及报酬→没有董事会的事,
③财务有关:预算、决算、分利、补亏→提方案,
④特别决议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提方案,清算、修改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的事,⑤发行公司债券→提方案。
▲自己有权定的事:①聘任解聘经理、其报酬;②根据经理提名聘任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报酬;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最的基本的:召集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监事会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行为的董事、高管提罢免建议;(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依法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记忆:①财务,②对董事、高管:监督、罢免建议(违反**,很严重)、纠正(就损害公司行为本身)、诉讼,③基本:提出提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特别的有:
①公司法、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由股东大会表决。P108
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P110
③上市公司董事会执行关联交易表决排除制度时,如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3人的,由股东大会审议。P110
**聘会计事务所是否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章程决定。
【公司法中数字】(第4章)
1、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月
2、设立申请与登记:
有限公司设立需批的,批准后9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首次出资合法,其余自公司成立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但外资法细则规定分期出资的,执照颁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分公司,自决定之日(批准之日)30日申请登记。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收到信函设立申请,5日内是否受理决定。受理15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收到电传、电报、传真、电邮等设立申请,5日内决定受理否。①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15日内来人,当场作出登记决定。②来信函,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未收到申请原件或与申请原件与受理的不一致,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变更登记:45日,30日。(P97)
4、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如果仅分公司注销,决定作出之日30日,人向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注销。
5、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5%-15%罚款,构成犯罪的1%-5%罚金,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虚假出资、未交付、未按期交付出资、成立后抽逃出资:5%-15%罚款;构成犯罪的2-10%罚金,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另立会计账薄:5-50万罚款,财会报表等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3-30万元罚款
不按规定提法定公积金:责令补足,20万以下罚款
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通告债权人:1-10万罚款
清算时隐匿财产、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对公司5-10%罚款,对直接主管、其他责任人1-10万元。构成犯罪,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2-20万元罚金。(清算组同后一名)。
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罚1-10万元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5-20万元罚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1-5倍罚款
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执照。构成犯罪:5年以下徒刑;如为索要、非法收取财物的,5-10年徒刑。重大过失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的:处所得收入1-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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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
登记事项 |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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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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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注册资本 |
~、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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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 |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方式.时间 |
发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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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公司类型 |
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董监事会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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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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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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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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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知通告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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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
股东50以下 |
发起人2-200,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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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
全体首次不低于20%,其余公司成立起2年/5年内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30% |
~,募集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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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注册资本 |
3万,一人公司10万 |
5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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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 |
发起人缴足股款30日内召开,大会15日前通知,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决过半数通过,大会结束后30日内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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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大会) |
定期会:按章程 |
年会应每年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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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1/10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不设此的监事) |
①董事不足2/3,②未补亏达注册资本1/3,③单独合计10%股东,④董、监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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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召集主持:1/10表决权股东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合计1/10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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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开会15日前各股东。章程另定除外 |
临时15日前一般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30日前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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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事项:按章程。特别表决事项: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普通事项过半数通过,特别同有限公司(*购售重大资产、担保超总资产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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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单合持3%股东如开前10日书面提出,董事会收到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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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人数 |
3-13人,应有职工代表/其他形式可有~ |
应有职工代表 |
5-19人,可有职工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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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至少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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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任期 |
不超过3年,连选连任 |
不超过3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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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通知 |
会前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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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董事会 |
1/10上表决权股东1/3上董事、监事会可提议。董事长提提议后10日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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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人数 |
不少于3人(特:1-2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
不少于5人 不低于1/3 |
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代于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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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每年至少1次 |
每6月至少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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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每届3年,连选连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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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
对外转让,接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章程规定除外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同放弃 自然人死亡,………章程规定除外 要求公司收购股权:①连5不分利,但公司5连盈利。②股东会决议60日内达不成收购协议,决议之日起90日内起诉 |
股东大会前20日内,分配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①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1年内,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③董监高管年转让股份不超其所持总数25%,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
注销:①10日内注销,②6月内转让或注销,③1年内转让给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5%)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的关系】(第5章)
记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限额,注册资本不得小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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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美元) |
资本/投资(至少) |
当投资 |
注册资本 (至少) |
投资 不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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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7/10 |
|||
|
300~1000 |
1/2 |
<=420 |
210 |
10/7 |
|
1000~3000 |
2/5(1/2.5) |
<=1250 |
500 |
2倍 |
|
3000~ |
1/3 |
<=3600 |
1200 |
2.5倍 |
|
>=1200 |
3倍 | |||
|
记:3、1、3 |
记:分母有规律 |
+120 +250,+600 |
左边2列相乘 |
左边比例下移1行,倒数 |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落后)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与资源)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保护)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开放)
记忆口诀:不管是落后、还是开放,对生态环境与资源,都要保护。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污染)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耕地)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运用特有工艺技术)
记忆口诀:运用特有工艺技术,危害国家安全、军事设施安全,污染耕地。
【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P141】
1、合营期限届满;(届满)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亏损)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义务)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不可抗)
5、合同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无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他)
记忆口诀:他义务届满,亏损不可抗,无前途。
解释:他已尽了义务,亏损还是不可避的,看来真是没有前途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可以在50年以上。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①服务性行业;②房地产开发;③资源勘查开发;④限制投资项目。
第六章
【关于破产里的日子】
破产会让人7离子散,所以7日只在破产法里出现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清算组收回破产财产时,债务人、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七章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界定】P191(第7章)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的合同,可能对资产…….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和公司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的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记忆:
连环:外部条件重大变化→(致使)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接着致使)发生重大债务及违约情况→→(不得已)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重大变化→→(经营范围变了就得进行)重大投资、重大购置财产→→(上述行动要订合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等要素重要影响
官司:⑴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⑵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人动:⑴董事、经理、1/3监事变动,★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⑵持5%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楼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内幕信息P192】
1、重大事件;(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分利增资)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股权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债务担保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三凌)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收购)
记忆口诀:①三凌损害赔偿(联想一下三凌汽车召回事件,赔了很多钱),
②分利增资+收购→→(致使)股权变化→→(致使)债务担保变更(股权结构不好,债务担保人肯定要变更了)。
第八章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一)、担保总论
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P224)
②主合同解除,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P225)
③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225)
④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的判决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226)
(二)、保证
①主债权转让给: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担保、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②债务转让: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主合同变更,但未实际履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抵押
①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合同权力】P239
⑴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出版,赠与,委托,雇用,(记“出版雇赠委出版→“出版《顾政委》”)
⑵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
⑶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保证责任P228】
1、转让债权的,保证人继续担保
2、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担保了
3、变更主合同的,减轻的按轻的来;加重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总之,别让保证人吃亏。期限变更的,未经保证人同意,按原来的。主合同变更但没履行,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分则中的解除合同】
P249买卖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效力
P252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解除合同。
P25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延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P255融资租赁: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承租人已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民要求部分返还。
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P256承揽人将主要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写作人可解除合同。
经催告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P261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客运合同。
P262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变更、解除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这前可以……,但应当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P258建设合同的解除:发包人4条,承包人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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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
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其他有偿合同,均参照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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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电、气、热力 |
格式合同、连续性合同、一般不存在、返还、恢复原状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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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
单务、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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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金融机构贷款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实践合同, 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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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
诺成合同、租赁期6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为不定期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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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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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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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
本质是属承揽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方式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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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
一般为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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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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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
一般为实践合同,另有约定,可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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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
可为有偿/无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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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
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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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
【合同法及分则易错总结】别人的东西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要约撤回通知的发出应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撤销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承诺的撤回应在承诺生效前。
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
4、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可以对外出具担保的只能是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8、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上市及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中国财务精英网论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10、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2、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13、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特定物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14、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15、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lC;Q,cO/P9R
16、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17、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注意与担保的区别)
18、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19、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方法履行债务的情形有:(1)、债权人下落不明;(2)、债权人正在进行分立。
20、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当事人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享有合同的债权,承担合同债务。6vn
一、买卖合同
1、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x|/pG.Py+_9p
2、特定物买卖合同在特定物灭失后,当事人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3、当事人只有一次买卖关系的,即使是分期付款或分期供货的,也属于一次性买卖合同;
l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份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5、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买人承担。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通常为格式合同,属连续性合同;
2、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为承诺;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1、单务无偿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3、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之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法定撤销的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打
四、借款合同
1、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2、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是解除合同
3、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4、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五、租赁合同
1、为诺成合同
考试,中级职称,财会论文,新会计准则,外贸财务会计,Excel财务应用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采取书面形式;中国财务精英网论坛[1]eK*[(X#Ze"{d4hP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解除合同。打造人气最旺l六、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www.acchr.com;mh
3、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七、运输合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九、技术合同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的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行纪合同适用的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十一、建设工程合同
1、当事人对垫资及利息有约定的,可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份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视同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建设工程承包人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第十一章
【关于POS跨行交易手续费P318】(11章)
你要先记住圈2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0.7%,银联网络服务费0.1%,记住这个,别的就好记了。
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的商户,注意这些基本是高消费,所以收费是一般的2倍,是二般收费,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1.4%,银联网络服务费0.2%。
2、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型的商户,比一般的减半,是半般收费,固定0.35%,银联0.05%。对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因为是公益事业,不参与收益分配。
3、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型的商户,跟一般的一样,每笔有上限,固定不超40元,银联不超5元,注意前面的比例是1:7现在是1:8。
4、对批发类型的商户,你想批发肯定更便宜,固定16元,银联2元,比例还是1:8。
5、对商行代理境外行收的手续费,不低于4%,看得出还是外国的钱要赚,境内与境外签的信用卡代理协议,内37.5%外62.5%,记住境外得大头。
记忆口诀:一切一般,宾馆翻翻;航空减半,二五批房。
解释:一般的为0.1%、0.7%(一切),宾馆等2倍,航空等减半,批发的银联为2元,房地产为5元(记住8倍就能知道固定收益了)。
第十二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中记载事项的归纳:】(12章)
记忆:记住汇票的,它最全,再看其他的与汇票的差别进行记忆。
绝对记载事项7项,前3项无需记忆(表明汇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后4项记为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收付人(收、付款人名称):记:收付出人、出日期,相对事项:付出地(付款日期不需记)
相对记载事项:付地(付款地)、出地(出票地)、付款日(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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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
本票 |
支票 |
汇兑 |
托收承付 |
委托收款 |
特别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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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汇票 |
表明本票 |
表明支票 |
表明信汇电汇 |
表明托收承付 |
表明委托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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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支付委托 |
~承诺 |
~委托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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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金额 |
同 |
同 |
同 |
同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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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名称 |
同 |
收人名称 汇入地点、行名 |
收人名称 账号、行名 |
收人名称 (行外时:行名) |
支票收款人可补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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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人名称 |
同(银行名) |
汇人名称 汇出地点、行名 |
付人名称 账号、行名 |
付人名称 (行外时:行名) |
本票出票人是直接支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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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签章 |
同 |
同 |
汇人签章 |
收人签章 |
收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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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 |
同 |
同 |
同 |
委托日期 |
委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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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寄单据张数,合同名称、号码 |
凭据名称 附单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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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记载 |
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 |
=出票人营业场所 |
=付款人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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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 |
=出票人营业场所 |
=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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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日期 |
【票据时效】(轻松P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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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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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出票日起6个月→对出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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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见票即付) |
无需 |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
出票日起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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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见票即付) |
无需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
出票日起2年→对出票人、承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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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内 |
到期日起2年→对出票人、承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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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后定期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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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包括对出票人)。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不包括对出票人)
需提示承兑记忆:⑴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因出票时就已知何时付款,即知何时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⑵见定汇:出票日起1月内承兑。(因何时见票不知,故规定出票后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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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应记载事项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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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背书 |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等同的法律效力) 质押背书:①“质押”(或为担保、为设质)②出质人必须签章 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付款”(或因收款、托收、代理) |
背书日期(视为到期前背书) |
①附条件背书:所付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 ②多头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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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
①正面记载“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必须记载付款日期。 ③承兑人签章 |
承兑日期(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
不单纯承兑: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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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
①保证文义 ②保证人签章 |
①被保证人(分别对出票人、承兑人) ②保证人住所(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③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保证条件,所附条件无效 |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第13章)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以最后死的人算截止日)。
(3)、法人或其他单位的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至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4)、影视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5)、报刊、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的版式享有专用使用权:保护期10年(截止第10年未);
(6)、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保护期50年;但表演者身份、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
(7)、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保护期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保护期50年;
(9)、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注册申请——6个月;(自其在外国第1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
(10)、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18个月,即行公布,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应进行实质审查。
(1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2)商标注册初审通过后,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对商标注册的撤销权期限是商标注册之日起的5年,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