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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笔记一

发布时间:2006/11/13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
1、    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独立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2、    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
①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
②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
③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④可以促进审计经验的交流。
3、独立审计准则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第二层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也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
第三层次:
执业规范指南 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第一、二层次准则制定的,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从权威性讲,第一、二层次的准则属于法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就必须遵照执行。第三层次的准则不具有强制性。
4、所谓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①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
②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该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③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措施。
5、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的区别之一,是两者的性质不同。独立审计准则是每个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守的技术标准,是针对每个审计项目的完成而制定的;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则是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遵守的管理标准,是针对整个审计工作的控制而制定的。
6、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一、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①职业道德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和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②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③工作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④督导 为了保证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与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所谓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⑤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⑥业务承接 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⑦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上述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业务规模和范围;②组织形式和业务部门的设置;③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④成本与效益原则;⑤人员素质及构成;⑥其他因素。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①指导 督导人员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指导,包括讲清助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
②监督 一是监督审计过程;二是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三是解决各执业人员之间职业判断的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③复核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①计划;②风险评估;③证据与结论;④报告草稿。

7、所谓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8、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道德准则;二是职业规范指导意见。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的主要内容:
(1)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CPA做咨询业务不强调独立性)
③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④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如果注册会计师不独立导致事务所不能独立,事务所就不能接这个业务)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3、独立性。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有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
⑤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和职务;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7、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⑥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⑦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2)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4、专业胜任能力(3):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③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相关链接】第四章“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④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⑤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⑥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⑦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3)对客户的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5、保密
④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等。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6、收费与佣金(4)(5)
(4)对同行的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8、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③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④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等。(不正当手段一般指:降低收费、支付佣金、不实广告)
(5)其他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③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9、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6、收费与佣金(6)
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等。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1)基本原则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④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⑤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2)具体要求包括(7条):
第一、独立性(出题重点)
(1)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鉴证小组成员曾是(一般指2年)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③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④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②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③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6)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①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②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
③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
④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⑤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8)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①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②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③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④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⑤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⑥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9)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专业胜任能力
(1)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3)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4)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5)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保密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2)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3)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①取得客户的授权;
②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③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5)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③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四、收费与佣金
(1)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①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②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③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④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2)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3)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4)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①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②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5)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6)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收取佣金。
第五、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①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③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目前,我国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禁止)。
第六、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注意出简答题)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间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①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②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③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④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⑤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注: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仅限于审计业务。
第七、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2)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同意宣传不受此限制。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②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③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④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⑤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5)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②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住处载入电话薄、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③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④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6)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7)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9、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我国规定,执业会员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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