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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

发布时间:2006/11/10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一、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
1.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本章在考试中居于重要地位,许多大分题都与所得税的核算有关。本章重点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
2.本章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所得税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3.本章复习方法:本章复习中应与会计政策变更、重大差错更正、日后事项相结合。
 
二、本章考点精讲
(一)所得税核算新旧变化对比
1.执行的法规变化了:由原《企业会计制度》改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国际会计准则对所得税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利润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计入资产负债表)。
2.核算方法变化:由原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3.新的核心问题:最主要掌握两个问题:“暂时性差异”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暂时性差异
1.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例1】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则10万元,则存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出售存货时,可以抵税的金额为100万元,则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所以,存货的账面价值9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00万元的差额10万元,成为暂时性差异10万元。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这里的“应税”是指未来应纳税。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来可抵扣。
要确定暂时性差异,关键是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要纳税,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如果资产的计税基础不等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下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2005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5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100万元,则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因在确认应收账款时已作为收入交纳所得税,在收回应收账款时不用再交税,即可抵扣5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5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与计税基础500万元的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为100万元。现将资产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比较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额
暂时性差异类别
应收账款
400
500
1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来可多抵100万元)
[例2] 甲公司2005年末存货账面余额10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则存货账面价值为90万元;存货在出售时可以抵税1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因此,存货账面价值90万元与计税基础100万元的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为10万元。现将资产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比较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额
暂时性差异类别
存货
90
100
1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来可多抵10万元)
 
 
 
[例3]甲公司2005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220万元,其中原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20万元,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则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为2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抵扣的是投资成本,其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因此,长期投资账面价值220万元与计税基础200万元的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为20万元。现将资产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比较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额
暂时性差异类别
长期股权投资
220
200
2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来应纳税)
 
 [例4]甲公司2005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会计上按直线法已提折旧为2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800万元,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税法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应计提折旧额为250万元,即固定资产将来可抵扣的金额(计税基础)为750万元(1000-250)。
因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与计税基础750万元的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为50万元。现将资产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比较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额
暂时性差异类别
固定资产
800
750
5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来应纳税)
 
 
 [例5]甲公司2005年末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4000万元,其中原账面余额为3000万元,在企业改制评估中增值1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评估增值不能抵税,可抵税的是原始成本,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因此,无形资产账面价值4000万元与计税基础3000万元的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为1000万元。现将资产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比较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额
暂时性差异类别
无形资产
4000
3000
100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来应纳税)
 
归纳:当资产账面价值400小于计税基础500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账面价值220大于计税基础200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3.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下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2005年应付工资账面金额为300万元,假设该工资费用已在2005年抵扣,支付工资时不再抵扣,将来支付工资时不能再抵扣,该应付工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即负债账面价值300-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0),应付工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300万元,没有差异。现将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比较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抵扣的金额)
暂时性差额
暂时性差异类别
应付工资
300
300
0
[例2]甲公司2005年预计负债账面金额为100万元(预提产品保修费用),假设产品保修费用在实际支付时抵扣,该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100—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100)。因此,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与计税基础0的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现将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比较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
暂时性差额
暂时性差异类别
预计负债
100
0
100
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将来可抵扣)
 
[例3]甲公司2005年预收账款账面余额为600万元(预收房款),假设预收房款在实际收款时交纳所得税,该预收账款计税基础为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600—其在未来期间不征税的金额600)。现将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比较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不征税的金额)
暂时性差额
差额性质(应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负债(预收账款)
600
0
600
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归纳:与资产相反,当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概念
根据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简单地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2.会计科目:“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所得税”:反映本期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
 
(2)“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反映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3)“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登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贷方登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资产,表示将来可以少交的所得税金额。有关计算公式:
①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所得税税率
②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
(4)“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登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借方登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为负债,表示将来应交所得税金额。有关计算公式:
①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所得税税率
②本期所得税负债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固定资产减值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2004年12月购入一台设备,原值1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三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5年12月31日,因减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计提减值后,原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不变。假设所得税率为33%,则各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列表如下:
年份
2004年末
2005年末
2006年末
2007年末(已清理)
固定资产原值
120
120
120
0
减:累计折旧
0
40
70
0
固定资产净值
120
80
50
0
减:减值准备
0
20
20
0
固定资产净额(账面价值)
120
60
30
0
税法计算的累计折旧
0
40
80
0
计税基础
120
80(120-40)
40
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0
20(80-60)
10(40-30)
0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0
6.6(20×33%)
3.3(10×33%)
0
本期所得税费用
0
-6.6 (0-6.6)
3.3(6.6-3.3)
3.3(3.3-0)
(注:会计每年计提折旧额:2005年:(120-0)/3=40万元;2006年:(60-0)/2=30万元;2007年:(30-0)/1=30。税法折旧额:每年都是40万元。)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步骤:
①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和折旧引起暂时性差异;
②确定暂时性差异金额:比较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和计税基础;
③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税率;
④确定本期所得税费用: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所得税费用增加)
(2)所得税账务处理:上述甲公司每年末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2005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
    贷:所得税         6.6
2006年:
借:所得税      3.3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
2007年:
借:所得税      3.3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
从本例可以看出,2005年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2006和2007年分别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至2007年末固定资产报废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也为0。
[例2]弥补亏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发生亏损后允许企业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乙公司所得税率为33%,2004—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40万元、40万元、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乙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2004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33%)33
    贷:所得税-补亏减税           33
 
(2)2005年末
借:所得税               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33%)13.2   
 
(3)2006年末
借:所得税               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33%)13.2  
 
(4)2007年末
借:所得税               16.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0×33%)6.6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33%)9.9  
 归纳: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有两个来源:①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②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常见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由计提减值准备、预计负债、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等形成。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后,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与税率的乘积,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将年初、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减,就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变动
甲公司2005年所得税率为33%,2006年1月1日起所得税为30%。2004年末购入一台设备,原值3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各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列表如下:
年份
2004年末
2005年末
2006年末
2007年末(已清理)
固定资产原值
300
300
300
0
减:累计折旧
0
100
200
0
固定资产净值
300
200
100
0
减:减值准备
0
0
0
0
固定资产净额(账面价值)
300
200
100
0
税法计算的累计折旧
0
150
250
0
计税基础
300
150(300-150)
50(300-250)
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0
50(200-150)
50(100-50)
0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0
16.5(50×33%)
15(50×30%)
0
本期所得税费用
0
16.5 (16.5-0)
-1.5(15-16.5)
-15(0-15)
(注:会计折旧额:每年都是100万元。税法每年计提折旧额:2005年:300×(3/6)=150万元;2006年:300×(2/6)=100万元;2007年:300×(1/6)=50万元。)
上述甲公司每年末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2005年:
借:所得税    16.5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
2006年: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 所得税   1.5
2007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贷: 所得税            15
从本例可以看出,2005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按所得税率33%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6.5万元,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16.5万元;2006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按所得税率30%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5万元,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1.5万元(15-16.5);2006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15万元(0-15)。从整个三年看,暂时性差异总和为0。
 归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有两个来源:①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②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常见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以由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
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后,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与税率的乘积,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将年末、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减,就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3)综合例子说明所得税核算全过程
[综合例题1]甲公司2005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率一直为33%;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49.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9.7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9.8万元;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
(2)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工资及相关附加超过计税标准60万元。
(3)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年初减值准备为0),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小50万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4)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营业费用,预计负债余额为4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5)至2004年末止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9.8万元。
(6)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5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和所得税费用,并进行账务处理。
【答案】
(1)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利润总额500—国债利息收入20+违法经营罚款10+工资超标60+计提固定资产减值50—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计提保修费40)—弥补亏损60]×33%=[570—60]×33%=510×33%=168.3(万元)
(2)确定年末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①固定资产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固定资产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50×33%=16.5万元
应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0—16.5=-16.5万元(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
②存货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万元
存货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20×33%=6.6万元
应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29.7—6.6 =23.1万元(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
③预计负债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万元
    预计负债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40×33%=13.2万元
应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0—13.2 =-13.2万元(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
④亏损弥补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0万元
    预计负债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0×33%=0万元
应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19.8—0 =19.8万元(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
⑤2005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年初余额49.5+借方发生额(16.5+13.2)—贷方发生额(6.6+19.8)=49.5+29.7—26.4=52.8(万元)
(3)所得税账务处理
2005年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168.3+(49.5—52.8)+(0—0)=168.3—3.3=165(万元)
借:所得税   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固定资产项目)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项目)13.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8.3
        递延所得税资产(存货项目)        6.6
        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    19.8
 
归纳:所得税核算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1)计算应交所得税
     (2)确定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3)计算所得税费用,并进行账务处理。
 
总之,所得税的核算有一定难度,但也不是很大。
 
 
 
 
 
 
附: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06.2.1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  计量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纳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权益。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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