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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学习笔记一

发布时间:2006/11/7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2.注意:购入的货物有进项税,购入后改变用途,购进的货物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外部移送行为,在税务处理上都属于销项税额;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行为,不得抵扣进项税
3.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四)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五)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   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纳税人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5.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
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8.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9.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10.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11.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12.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第二节       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税率)
  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适用4%或6%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4%的征收率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
  6%的征收率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
第四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   销项税额注意点: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征税时一定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金(价内税)
  销售额中不包括:
  第一,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二,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第三,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主要有: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三种折扣折让
         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
  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① 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 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
  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
  也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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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酒类产品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6.销售旧车、旧货
  ①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三种列举货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售价÷(1+4%)×4%÷2
  ②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同上)
  ③销售使用过的其它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
  “其它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b.确已使用过;
  c.售价不超过其原值;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应按4%征收率减半计征增值税(计算公式同上)。
  1.专营旧货旧车辆一律4%减半
  2.销售自己使用旧固定资产:
  ①交税:售价高于原值
  ②不交税:售价低于原值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十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十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十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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