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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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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 特殊项目(4项)
(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货物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其他征免税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属于营业税中的经营租赁业务)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源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裂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科即征即退政策。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译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