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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的经济法笔记

发布时间:2006/10/21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形式(P3)考细节 制定部门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例: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因A属法律,C属地方性法规,D属部门规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P6) 
  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形成的合同关系,只要理解就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如合同的标的)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P7) 
考点:主体资格*   主体的独立性  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主体的范围 
1.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例:借款合同中,C是保证人,C能否成为保证人看其是否具备签订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如果他们做了,保证合同无效。
例:如果要成为合伙人则自然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成为合伙人。
注意: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果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企业能否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企业本身可以提供对外担保,但是对外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也不能超过上年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不具有'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2.主体的独立性p7 *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05年调整) (判断题)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p7考点:多选5种,97年考了多选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4.主体的范围p8 包括经济管理的主体、经济活动的主体2类
  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
例: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A属经济管理的主体,B、C、D属经济活动的主体
〖链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其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2者都属于经济活动的主体。
特殊点:国家机关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市财政局对A企业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在会计监督的时候,是经济管理的主体;但是如果财政局与A企业签订购买铅笔的买卖合同则是经济法活动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9) 
共分三类:
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注意理解,例阳光就不是,他不能被控制,97年多选
行为:注意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吃饭就不是,只有特定的行为才可以成为客体
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特殊点:p10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使用权、专利权本身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例: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专利权转让时他们就属于客体了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2) 
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述为要素(自觉自愿),他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了解: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成立
----------无效,  ------------当然不能生效
----------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丧失
考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他分为(1)实质有效要件(2)形式有效要件 
1).实质有效条件:必须具备: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签定的走私汽车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形式有效条件: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例如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则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解析(一)实质有效要件中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p12,记住年龄即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链接〗

 
合伙人
合同
票据
发明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关于?例:A是14岁的小男孩B是15岁的小女孩,双方签订了买卖铅笔盒的合同,合同的标地是2.3元,此合同与其年龄和智力是相适应的,则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双方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则无效,其超越了能力的范围
 
2.意思表示真实 ,注意2条特殊规定:p12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只是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不能申请变更或撤消(判断题)
 
(二)形式有效要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P13) ≠ 无效合同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
①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注意:〖链接〗若为合同行为,只有在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不违背的,属可撤消的合同
〖对比〗: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见上解析
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A属于无民事行为人,CD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果是:
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④其他制裁。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3) 
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有小毛病。因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但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为“本质”有效。
  2.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连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3.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再被撤消之前是有效的,但一经撤消,是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例: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B中无效民事行为本质无效,从行为开始起,但可撤销民事行为“本质”有效,在被撤消之前是有有效的,但一经撤消,是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链接】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经撤销,其行为自开始时无效。
 
六、代理(P14) 
考点: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委托代理* 代理权滥用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代理的特征(P14) 理解,重点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不属于代理。
【相关链接】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居间人只能进行传递信息,因此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P15)*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例:ABCD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可以委托股东代表或者共同指定一个代理人乙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三)委托代理(P15) 重点
代理的种类(一般了解)
1.委托代理。根据委托授权书
2.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情况。
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即要载明事权;权限;时限
考点:*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外负连带”责任。00年单选
例:甲对A出据授权委托书,如果是授权不明,只要第三人乙是善意的,则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50元的价格则需要甲来支付,但是甲只有三元,余下的247元,A作为代理人对外要负连带责任
〖链接〗“代理”“授权不明”属于表见代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代理权滥用(P15)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链接〗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因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P15) 重重点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但有2种特殊情况 
例:甲对A出具授权委托书,要载明事权;权限;时限
  如果A在事权、权限、时限范围内以甲的名义和乙签订合同则为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超越事权、权限、时限范围或者代理权中止后的代理则为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种特殊规定:“视为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000年判断题)。 
 
2.表见代理(P16)重点,01年综合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不能对抗“ 善意相对人”
要具备“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3个要素,由于被代理人都有莫种情况的“过失”而造成
表见代理的情形 :不用背,考的是综合题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通知等)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视为有权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对比〗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注意:代理权滥用的情况不包括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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