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6考题计算一的自产货物
发布时间:2006/10/5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今年考题计算一大致如下:
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功臣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 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 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 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4) 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
我的问题:
根据教材内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 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问:按此理解该题似乎应该对其自产货物将增值税货物从营业额中扣除,但是教材123页下面又提到:
3、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l)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而本题中仅指出是:“建筑、装饰材料6000、2000万元”。在答题时我对此问题考虑了再三,认为以上建筑装饰材料很难判断就应属于上述教材中所提到的的自产货物,而且也未明示是否就是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例如建筑企业将自产的预制板等建筑材料(非施工现场)用于本单位的建筑过程,不仅需要就预制板本身缴纳增值税,而且需要将含税的预制板价款作为工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一并计入营业税应纳税额中计算营业税,所以最后我还是未将其营业额中扣除。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或者说是否该题出的确有不严谨之处?
但似乎该题从考核目的上应该是主要考核总包企业营业税金的计算处理上,看大家是否将分包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计入总包企业的营业税应税金额中计算营业税金,却又未明示货物种类,确实有些头疼。忘大家指教。
非常感谢!!!